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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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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重要內容提示:●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階段●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為案件被告5,公司下屬東聯港務分公司為案件被告4●涉案金額:人民幣698.5萬元●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影響:尚無法判斷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江蘇連雲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連雲港天乙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乙公司)作為原告,因與被告1連雲港潤通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在「民事起訴狀」中請求判令東聯港務分公司在698.5萬元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公司對東聯港務分公司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二、本次訴訟案件的事實和請求(一)原告民事起訴狀陳述的案件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5日,原告天乙公司與被告1潤通公司簽訂了鎳礦銷售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1購買4.5萬濕噸印尼鎳礦,總金額990萬元。原告於2016年6月23日-8月30日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被告1僅於2016年6月30日安排原告提貨0.5萬噸(價值110萬元),后一直未安排發貨。被告4東聯港務分公司為解決其與被告1之間的債務糾紛,於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承諾函一份,承諾原告向被告1購買「諾米-14115」紅土鎳礦款合計635萬元,其中190萬元付至其指定的連雲港中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剩餘445萬元付給被告1,在上述連雲港中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1收到貨款后,由被告1在三個工作日內辦好「諾米-14115」紅土鎳礦4萬噸提貨相關手續交由原告, 並保證原告順利提貨至清場完畢;如在提貨過程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提貨,東聯港務分公司保證在柒個工作日內無條件退還承諾函涉及的全部款項給原告,並補償總金額的百分之壹拾的補償金。原告按照東聯分公司出具的承諾函付清了全部款項,后被告1在2016年8月23日安排提貨0.5萬噸(價值110萬元),9月中旬安排提貨0.1萬噸(價值22萬元)。后因被告1的合同標的物被法院扣押,無法履行約定的交貨義務。原告認為,被告4東聯港務分公司為解決其與被告1的債務,承諾在原告支付貨款后,如不能正常提貨其負責退還貨款並補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東聯港務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二)原告基於以上案件事實與理由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天乙公司涉及公司和東聯港務分公司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4東聯港務分公司在698.5萬元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公司作為被告5對東聯港務分公司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因本案尚未一審開庭審理,目前尚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公司將及時公告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特此公告。江蘇連雲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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