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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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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如今進一步受到監管層的發文式約束。日前,基金業協會下發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私募基金產品募集環節的具體行為進行了明確;隨後有關公司型、合夥型、契約型三類私募基金的《合同指引》通知也一同下發。此次針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約束,或將對部分以定向委託投資模式,從事私募產品拆分的P2P類互聯網金融平台帶來影響,其中《辦法》有關「不得拆分轉讓」的規定或將讓該類平檯面臨一定的清理壓力,其中已有平台及相關方被監管部門所約談。當前亦有部分互金平台仍在開展此類業務,且並將其底層資產從證監會監管的資管計劃更換為銀監部門監管的信託計劃。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雖然信託產品也具有私募性質,但由於跨越了歸屬監管部門,而在信託計劃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情況下,監管層或仍難於對該類情形進行有效治理。P2P平台以「定向委投」模式開展的私募拆分業務,或將受到監管層的進一步約束,日前基金業協會針對私募基金下發《辦法》和《合同指引》,並對私募基金份額的拆分轉讓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作出詳細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管理辦法》強調,「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前調查,多家互聯網金融平台的一類業務或觸及了上述規定的紅線。該模式為P2P平台設立一家關聯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的同時,以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對資管產品進行投資,進而變相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有關辦法。不過,對於不同平台來說,對待私募禁止拆分、轉讓的監管政策的態度也不盡相同,例如華東地區一家開展委託定投業務的互金平台人士認為,其活期類產品背後對接的是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並不是此次監管層所強化管理的「私募基金」。「我覺得是有誤會,我們並不是私募基金,而是資管產品,所以這個禁止轉讓拆分應該和我們沒關係。」上海地區一位互金平台人士辯解稱。但從業內人士和接近監管層人士的反饋來看,無論是券商資管產品,還是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該類具有私募性質的產品均從屬於私募基金的《監管辦法》。「無論是券商還是基金子公司的資管業務,都要遵從於私募基金的監管,私募基金的監管辦法其實相當於他們的上位法,」中銀律師事務所一位法律人士指出,「包括資產證券化,因為公募版的沒有放開,所以私募辦法也是這個業務的上位法。」事實也是如此,查閱現行的《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後來徵求意見的資管業務辦法,其根據法規中均包含《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理財產品目前只有公募、私募兩種,」一位接近中證協的券商人士也表示,「目前一些互聯網金融從業者可能對這個不理解,他們片面認為私募辦法管的只有私募基金,對資管業務的募集屬性的認識也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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