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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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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商在未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擅自把房子抵押給貸款公司。近日,酉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房地產商與業主解除合同,退還房款,並賠償房屋一倍的價格378萬。支付了409萬餘元的房子「飛」了酉陽人張勇(化名)沒想到,自己花409萬餘元買來的房子,會被抵押和查封。2012年9月27日,張勇與當地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共800平方米,並於當天付清全部購房款約378.75萬元,同時繳納稅費等共計約30.54萬元。給付了房款和稅費后,張勇就等著開發商早日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不過,房地產公司並沒有按合同約定進行預售登記,也沒有將房屋交付張勇使用。最終,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怎麼回事?經查封法院查明:2014年3月6日,開發商將這套房屋在某貸款公司進行了抵押,由於跟貸款公司發生糾紛,這套房被貸款公司申請資產保全(查封)。買家不服,上訴至法院隨後,張勇上訴至酉陽縣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解除合同,並返還自己購房款、稅費合計約409.29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同時由該房地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9.29萬元。在法庭上,房地產公司方面辯稱,公司和張勇並未有任何交易,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且,張勇並未繳納房款,自己也不存在違約。因此,張勇的所有訴訟請求均不成立。房地產公司退款又賠錢后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勇確實把房款、稅費以現金或股權的形式進行了給付,故判定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且張勇主張的訴求也有法可依。考慮到相關房產已被法院查封保全,雙方的買賣行為也無法實現,法院讓雙方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判決房地產公司退還張勇給付的款項約409.29萬元。同時,由於在與張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地產公司未告知張勇又將該房屋抵押給了第三人,從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給予張勇一倍房款的賠償(約378.75萬元)。法官提醒購房時要保留好所有證據發現異常應通過法律維權酉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徐鋃介紹,生活中,一些不良的房地產商因為財務狀況、資金周轉等問題,會有抵押(已簽合同)房產等不法行為。這種「內幕」抵押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對普通購房者來說,不易察覺。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應保留好所有證據,一旦發現所購房產異常,最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具體而言就是: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款項,要求不超過房款一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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