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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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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推出系列改革舉措,採取包括新設發審監察委、提高發審委委員任職條件、實行「選人、用人、監管」三分離等辦法,規範權力運行機制,召喚「陽光發審」照耀市場。 讀完新華社「股票發行審核迎變革,六大變化召喚陽光發審」的報道后,感覺監管部門在社會對IPO階段意見較大、較為集中與強烈情況下,聽取了部分民意,對發審階段反應強烈的問題進行修正與制度性完善。 不過,也許是篇幅所限原因,給人印象是牽強附會找IPO改革「亮點」,搜腸刮肚尋IPO改革「政績」。提出的一些所謂IPO改革措施,要麼老生常談,要麼連治標都談不上的敷衍了事。比如「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已經違規違法了,卻僅僅「取消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應該永久不能再推薦發審委委員,而且追究該推薦單位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再比如,「委員買賣股票有新規」看上去挺唬人挺美,實際一點新意都沒有。嚴格限制委員買賣股票的重點不在委員本人,而在身處股票發行審核第一線的發審委員,在資本市場往往具有絕對信息優勢,這種絕對信息優勢往往通過其親屬獲取信息不對稱謀取暴利的。馮小樹案件警示我們,防範的重點在如何杜絕其親屬利用委員透露的信息優勢與權力來購買股票。重申委員不能買股票一點意義都沒有,最關鍵的規範限制委員親屬通過利益輸送買股票的制度卻不見蹤影。有點應付差事,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味道。 「確保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關鍵在於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的監督管理,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但字裡行間都沒有找到如何「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的具體措施。 「由證監會的人事組織部門負責委員的遴選」,這非常值得商榷。發審委員是一個業務要求極為強烈的崗位,讓選拔行政官員的組織部門掌握遴選大權,本君認為十分不合適。發審委員應該由證券行業以及廣大投資者提名選拔。在網路異常發達的應該不難做到。 這些都是修修補補的措施,都是治標不治本之策。既是在審批制之下,也應該用制度來保障「陽光審批」。急需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按照國際股市通常標準,只要觸碰「紅線」就應該立即勒令退市,終身市場禁入。有進有退才能形成良性循環,消化系統才能正常運轉。 急需建立投資者賠償制度,對於弄虛作假上市、坑害投資者的企業,對其高額處罰是應該的,但不是一罰了之,罰款如何分配?需要制度規範。大部分罰款應該用於賠償投資者,因此,急需出台投資者賠償保障制度。 急需出台違規違法上市者懲戒制度。嚴格的懲戒制度嚇退造假上市者就達到了目的了。讓所有上市者聞風喪膽、不敢輕易申報IPO,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這樣的話,堰塞湖自然而然就消退了。當然在審批制下,堰塞湖本身絕對是偽命題。 急需建立發審委審核失誤的擔責制度。對於發審委審核失誤,造成造假企業上市的,依法依紀追究發審委委員責任。這更需要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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