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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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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滬男子違章實線變道后駕車逃逸又襲警 因妨害公務獲刑一車主因違章被交警要求出示兩證時,拒不配合併駕車逃逸,交警追趕上其所駕車輛后,其又持鐵棍將交警打倒在地。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就該起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據警方透露,2016年10月10日早晨,特勤隊員小郭在嘉定區江橋鎮某路口配合交警執法過程中,發現一輛小轎車違章從主行車道向左轉彎車道實線變道。其上前要求駕駛員李某將車輛熄火併出示行駛證和駕駛證,但駕駛員拒絕。該路段執勤交警秦警官見狀趕來,並讓駕駛員熄火、出示兩證。在秦警官與駕車男子交涉過程中,該男子一直否認存在違章行為,拒絕出示證件,此後,其竟突然駕駛車輛加速轉彎離開執法現場。秦警官隨即呼叫電台增援,並騎上警用機車追趕該逃逸車輛。在追趕數個路口並將逃逸車輛截停后,秦警官要求駕車男子下車配合檢查。該男子仍然拒絕,甚至還從車內拿出鐵質甩棍,持棍追打秦警官,並將他打倒在地。后經鑒定,秦警官的傷情構成輕微傷。之後,周邊群眾上前阻攔駕車男子,併合力將其制服,增援民警趕到后將該男子傳喚至派出所。2017年1月17日,上海嘉定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審理中,李某的家屬代其對被害人秦警官進行了賠償,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庭審中,李某辯解其構成自首,法院認為,李某系被群眾制服后被民警抓獲,其自首的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關於李某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本案承辦法官朱雯雯表示,首先,關於本案的定罪。故意傷害正在執勤的警察,應當在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之間擇一重罪處罰,本案中,交警的傷情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尚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入刑標準,因而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其次,關於本案的量刑。本案中,李某暴力襲擊的對象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屬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危害後果以及上述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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