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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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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公 告(2017)粵0112民初1596號鄭芹: 本院受理原告脫娟娟訴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還定金5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18480元;4.被告支付原告已產生的中介費10000元;(以上三項合計278480元)5. 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9月21日早上9時00分在本院西辦公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路313號)第二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經辦人:李小偉 83006406 書記員:黃曼玲 8300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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