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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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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往往是黨員領導幹部收受紅包禮金的高發期。端午小長假剛過,這個案例再次警醒黨員幹部,伸手必被捉,紅包「手雷」接不得。案例簡某,某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員。簡某偶然結識該市某賓館法人殷某並與之交往,殷某告知簡某在其所在稅務管轄區域內經營賓館和餐飲等行業,每年繳稅金額較大。2016年中秋節期間,殷某贈送簡某1萬元購物卡及所經營賓館的價值1萬元健身卡。此間和此後,殷某未談及任何請簡某幫忙的訴求。評析意見簡某的行為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構成「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行為」。定性具體來說: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行為與受賄行為的重要區別是:對方沒有具體請託事項,行為人僅是在日常交往過程中收受了對方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同時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因此,簡某不構成受賄行為。 但是,簡某在黨紀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多次收受與其有監管制約關係的企業法人所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了《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了廉潔紀律。 此外,簡某接受、持有殷某贈送的價值1萬元的高檔健身卡,構成《條例》第八十七條關於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的相關行為,應當合併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年節假日期間多次收受財物,最後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利的,則應將所有錢款計算為受賄款。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按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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