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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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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指引》的出台對整個券商投行業務的走向具有重大意義,意味著投行業將從野蠻生長轉向制度化發展。監管層下一步重點可能仍是強化和落實這一新規,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財富網訊(李沁心)券商投行類業務迎來最嚴內控新規。近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過度激勵、業務活動管控不足等問題成為首要解決的重點。《指引》的主要四點要求近年來投行類業務快速發展,行業中普遍存在的「重發展、輕質量」「重規模、輕風險」,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執業質量良莠不齊,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脫節等現象,與其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等方面承擔的日益重要職責不相匹配。據證監會介紹,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此前並沒有專門的指引文件,主要依據是《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等。但由於制定時間較早、內容相對原則、要求較為分散,針對性和指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指引》旨在明確投行類業務主體責任、強化制度建設、加強實踐指導,切實把好風險防控關。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指引》在薪酬機制、內控體系、從業資質、具體業務流程等方面對投行類業務進行了明確和規範。這也意味著監管層正在逐步完善全業務鏈監管體系,實現由量變向質變的過渡,同時推動券商業務競爭層級高端化,業務能力較強、風控體系全面完善的券商將有望獲得競爭優勢。過度激勵將成歷史 獎金延長至三年發放一直以來,投行從業人員的高薪酬便是金融圈茶餘飯後的談資,極大的誘惑力也使一批批畢業高材生趨之若鶩。與此同時,部分投行存在的過度激勵和短視行為也越來越引起監管層的重視。事實上,在《指引》發布前的一次證監會培訓會上,證監會副主席李超一席發言就直指投行薪酬體制弊端:「再好的人,放在那個機制裡頭,大概也會出事,誘惑太大,刺激太強了。做一兩單,一輩子衣食無憂了,拿到錢是第一的,項目好不好那都沒關係。公司高層怎麼能縱容這麼干?還是公司高層自身就沒有創業感在,自身就是短期經營,一進三年,撈足走人,會不會是這樣?」對此,《指引》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業務人員獎金遞延支付機制,不得對獎金實行一次性發放,遞延發放年限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投資銀行類項目存續期不滿3年的,可以根據實際存續期對獎金遞延發放年限適當調整。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對財富網表示,獎金遞延發放可以有效控制因業務人員短視行為造成的項目風險。以往存在業務人員完成大項目並獲得大筆獎金后一走了之的情況,此時項目的質量和後續運作都將無法保證。不僅對獎金的發放時間有要求,《指引》還對薪酬考核標準做出了限定:證券公司不得採取投資銀行類業務團隊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項目收入的薪酬機制;不得將投行業務人員承做的項目收入作為其薪酬考核的主要標準,應當綜合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合規情況、項目收入等各項因素。此項規定直接宣告了投行常見的「賣牌照」「大包干」業務模式的終結。據上述投行人士介紹,不同券商在投行薪酬模式上有較大區別。一部分券商底薪較高而獎金較低,類似「大鍋飯」,新規對這部分券商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另一部分券商以項目提成作為投行人員主要收入來源,「基本工資連付房租都不夠,但獎金卻可能達到基本工資的百倍以上」,該人士坦言。在第二種模式下,項目團隊大包大攬並與公司分成,分配比例可高達8:2,公司相當於只收取投行牌照費。其預計新規可能會促使機構對薪酬機制進行改革。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財富網採訪時表示,證券行業特別是投行部門過度激勵的問題幾乎已經是常見現象。本次新規有助於遏制投行團隊的業績衝動,倒逼投行團隊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項目上,同時還有助於投行項目團隊的穩定。「三道防線」強化內控體系針對目前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體系存在的分工不合理、權責不明確、制衡機制不完善、監督有效性不足等問題,《指引》首次提出「三道防線」的內控基本架構。項目組、業務部門為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項目組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開展執業活動,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管理,確保其規範執業;質量控制為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線,應當對投資銀行類業務風險實施過程管理和控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內核、合規、風險管理等部門或機構為內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線,應當通過介入主要業務環節、把控關鍵風險節點,實現公司層面對投資銀行類業務風險的整體管控。宋清輝認為,目前券商投行部門內控與業務脫節現象十分嚴重,預計新規后質控部門將會「挑大樑」,更為嚴格履行對各個投行項目的事中控制和過程式控制制。同時,《指引》的第十條和第十三條對質控和內核團隊的獨立性進行了明確:證券公司應當設立質量控制部門或獨立的質量控制團隊,以及常設或非常設的內核機構。質控部門或團隊可以獨立於投資銀行業務條線設立,也可以在投資銀行業務條線內部設立,但應當與投資銀行業務部門相分離;內核機構可以在公司層面的內部控制部門內部設立,也可以在公司層面單獨設立,但應當獨立於投資銀行業務條線。財富網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大型券商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且獨立的質控和內核制度,但部分中小券商的質控部門並非獨立,有一些甚至只是項目組內設的質控小組,與項目團隊有共同的利益目標,將影響質控的獨立性。預計這種情況在新規引導下將不復存在。近來國海證券「蘿蔔章」事件、西南證券忽悠式重組等類似案件頻發,充分暴露出投行業務的內控短板。李超談及此事時曾表示,投行方面連續出事,背後是機制問題和監管不到位,出了事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自己不操心背後的機制不健全。內控人員配備短期內難到位在對內控部門的設立進行規範之外,《指引》對相關業務人員也提出了要求。第三十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行類業務配備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履職能力的內部控制人員,獨立開展內部控制工作。專職人員數量不得低於投行業務人員總數的1/10。同時,為保證內部控制人員獨立、有效地履行內部控制職責,其薪酬收入不得與單個投資銀行類項目收入掛鉤。上述投行人士告訴財富網,《指引》對內控人員專業性和人數提出了要求,特別是對於中小券商來說,短期內達到要求存在一定困難。首先,內控人員現有工作模式和薪酬制度較難吸引有足夠專業能力的從業者。此外,對中小券商而言,要配置相當比例的內控人員也是一筆不小的固定支出。禁止同業惡性競爭 保證項目費用投入除了要面對內控人員缺位的問題,部分券商還可能面臨喪失價格優勢的煩惱。此前,部分券商依靠相對較低的價格,能在競爭激烈的投行市場中分得一杯羹,然而也衍生出「價格戰」和惡性競爭問題。這種情況在小券商身上相對集中,但也不乏大中型券商為了沖業績而刻意壓低價格的情況。《指引》第二十一條提出,證券公司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時,應當在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報價,不得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進一步,證券公司應當在綜合考慮前端項目承做和後端項目管理基礎上合理測算、分配投資銀行類業務執行費用,保證足夠的費用投入,避免因費用不足影響業務質量。券商分支機構將無緣投行項目承做本次新規的另一監管重點在於禁止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承做投行業務。《指引》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銀行類業務承做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界定總部和分支機構的職責範圍,確保其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財富網從業內人士處獲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特別是營業部確實有承做投行項目的情況,尤其是投行總部承做動力相對不足的新三板和債券業務。在市場不好時,做成項目獲得的分成對營業部來說也是一筆可觀的收入。部分分支機構甚至安排了專人進行投行業務的承做。但相關人士也表示,營業部開展投行業務承做必然存在業務人員專業度較低、質控和內核不規範等問題。針對此類問題,《指引》明確表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不得開展除項目承攬等輔助性活動以外的投資銀行類業務。單一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除外。除以上重要內容和其他普遍性規定和具體業務條款外,《指引》還對債券業務、併購重組項目、資產證券化等特殊業務的內部控制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華泰證券金融首席分析師沈娟表示,《指引》旨在改善近年來由於投行類業務快速發展,行業普遍存在執業質量良莠不齊、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脫節等現象。這也意味著監管層正在逐步完善全業務鏈監管體系,實現由量變向質變的過渡,同時推動券商業務競爭層級高端化,業務能力較強、風控體系全面完善的券商將有望獲得競爭優勢。宋清輝認為,《指引》的出台對整個券商投行業務的走向具有重大意義,意味著投行業將從野蠻生長轉向制度化發展。監管層下一步重點可能仍是強化和落實這一新規,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原標題:投行迎最嚴內控新規:過度激勵將成歷史 巨額獎金或分三年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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