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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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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陳元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公 告(2016)粵0106民初14494號陳元慧: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陳元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06民初144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一、被告陳元慧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54675.9元及利息、罰息、複利(截止至2016年11月29日,利息22357.18元、複利4240.79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本金54675.9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9%為基準利率上浮50%計付);二、被告陳元慧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律師費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陳元慧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О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聯繫人: 邱鏡崧、張瀅倩 020-8300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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