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科技 娛樂遊戲 美食旅遊 時尚美妝 親子育兒 生活休閒 金融理財 健康運動 寰宇綜合

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加入好友
簽約服務協議對我們衛生工作來說,是個新鮮事物。古今中外,醫患之間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來提供服務,尚不多見。近日,有些醫生私下討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英文翻譯時,就產生了一些困惑。原因是找不到相對應的辭彙。英國的家庭醫生制度與的簽約服務模式較為接近,在建立醫患之間關係時使用的是「家庭醫生服務註冊」的方式,類似於我們的健康檔案,並非需要雙方都簽字畫押。如何制定簽約協議尚沒有可借鑒的國際經驗。的家庭醫生服務為什麼要用契約的形式呢?這是全社會基本意識形態的再建,衛生行業也概莫能外。2011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用一句很容易被讀者忽略的文字提到:增強全社會契約意識,為實施改革營造良好環境。這是第一次將「契約」二字作為理論依據引入衛生領域的改革,並隨後加以實踐——簽約服務。我們不得不重視的是,在契約精神創新應用的背後,是高懸的法律之劍。而衛生行業恰恰不善於也無暇顧及法律問題的探討。尤其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領域,醫患關係較為和諧,對於這一問題的探討並不迫切。醫療服務合同特殊性在於關係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不迫切並不意味著無風險,也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制定。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的問題1締約雙方(甲方乙方)是誰未分清 各地的協議中,甲方有機構、家庭醫生、居民等多種寫法。締約雙方是履約責任的主體,建議為家庭醫生和居民。誰是甲方誰是乙方,在法律效力上並不重要,雙方可以互換。但在現實操作中,我們習慣於把出資方作為甲方,服務提供方為乙方。為此,筆者建議以居民自費支付為主的簽約服務協議可將居民定為甲方,家庭醫生為乙方,如此也能體現居民自我健康管理的責任,居民是主動締約方;以醫保和財政資金支付為主的,將家庭醫生定位甲方,居民為乙方,如此可體現政府和社會的健康責任,作為出資方代理人的家庭醫生是主動締約方。2 權利義務的書寫不清晰個別地方對於簽約服務協議雙方責任義務的界定不清晰,甚至有的協議缺失了這一契約的核心部分。甲乙雙方可以互換的前提是權利和義務也需要對應互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界定清楚,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3 約定的服務內容不明確 個別地方出於方便性考慮,各類人群的服務協議沒有分別制定,而是在一張協議里羅列了全部人群的服務內容。這種方式簡單、易於操作,但也容易造成居民對於家庭醫生應盡義務的誤讀誤判,有可能在產生糾紛時引起不良的法律後果。4與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存在風險性、不確定性和不對稱性。我們應重視協議的法律約束力、正確認識醫療服務協議的內容與形式,並在實踐中加以完善,為簽約式服務工作的落實制定高效、切實,又能維護甲乙雙方權益的醫療服務合同範本。

本文由yidianzixun提供 原文連結

寫了 5860316篇文章,獲得 23313次喜歡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