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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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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重大安全隱患!芝罘公安取締三處非法液化氣儲存點為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將火災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近日,芝罘公安分局協同市燃氣管理科、芝罘區安監局、芝罘區消防大隊等部門積極宣傳發動,開展聯合執法,將三處非法液化氣儲存點予以堅決取締,對當事人依法行政拘留,消除了潛在安全隱患。 6月20日上午,根據群眾線索舉報,在所城裡及只楚街道某處存有非法液化氣存氣點,且存氣數量較多,潛在重大安全隱患,芝罘公安分局立即組織相關派出所展開調查。向陽街派出所調查中獲悉,轄區居民張某某在所城裡某號儲存液化氣罐40個,其中20個液化罐已充滿液化氣體。 只楚派出所現場獲取了只楚轄區居民孫某某,自2016年11月以來在芝罘區宮家島村北一民房倉庫內,儲存液化氣罐156個,其中68個液化罐充滿液化氣體的準確信息。6月26日上午,南山路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在民生小區一居民樓下停放一輛裝滿液化氣罐的微型麵包車,非常危險。民警迅速出擊,查明違法嫌疑人曲某某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儲存、運輸液化氣,遂依法將其傳喚至派出所。經核實,張某某、孫某某和曲某某等三人的違法行為均在無相關資質和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實施,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涉嫌非法經營、儲存、運輸危險物質行政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分別給予張某某、孫某某和曲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齊魯晚報 齊魯壹點 記者 閆麗君 通訊員 芝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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