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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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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因認為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對《戰狼》進行改編、製作《戰狼2》,原告武漢傳奇人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被告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停止電影《戰狼2》在全國電影院線放映、停止在電視台播出、停止在視頻網站信息網路傳播;被告禁止在電影名稱中使用「戰狼」兩個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支付維權合理支出律師費2萬元。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武漢傳奇人公司訴稱,其與被告、北京某公司及南京軍區政治部電視藝術中心四方共同出資製作了電影《戰狼》,其中原告出資300萬,佔有該片版權署名權等精神權利及版權財產權利20%的份額。被告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原告授予改編權、未取得原告授予「戰狼」兩個字作為片名使用權的前提下,擅自對《戰狼》進行改編,並以被告自己的名義向廣電總局申請了片名為《戰狼2》的電影拍攝備案,並引入其他投資製作方參與電影《戰狼2》的投資製作。 武漢傳奇人公司認為,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對《戰狼》進行改編、製作《戰狼2》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享有之改編權的侵犯;同時,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戰狼」兩個字作為改編作品的商品名稱,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稱權,無償佔有了原告的市場空間及獲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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