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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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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日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已施行。此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更新風險管理評價內容,提高凈資本加分門檻,引導證券公司提升資本實力、引入高端專業人才、完善風控基礎設施,形成精準計量各類風險、動態監測監控和有效應對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具體來看,變化有以下五點:一是「全面風險管理」指標被首次寫入,主要反映證券公司識別、計量、監測、預警、報告、防範及處理各類風險的情況,體現其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聲譽風險管理能力。二是新增「年度營業收入、機構客戶投研服務收入占經紀業務收入比例、境外子公司收入海外業務收入、新業務市場競爭力或者信息系統建設投入」等排名指標為券商分類評級加分項。三是凈資本加分的門檻由規定標準的5倍(10億元)提高至10倍(20億元)。四是新增「自律組織採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的扣分項,券商被證監會授權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比照執行。五是「結算、投保基金、證金公司、全國股權系統」等均被納入證監會授權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範疇,股轉罰單成扣分項已是「板上釘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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