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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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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簽訂勞動合同受工傷起訴維權 法院:用人單位依法賠償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3日訊 現如今,不少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企圖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逃避自己的責任。特別是工傷賠償問題,如果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容易發生勞動糾紛。日前,仙游縣法院審理了這麼一起勞動糾紛案,判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2014年3月,仙游楓亭的楊某在福建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從事電焊工作,但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同年4月19日上午,楊某在車間預備工作時,右踝不慎被傾倒的鋼樑壓傷,在醫院住院49天。之後,楊某又住院13天進行二次手術,花去醫療費2818元;醫囑其仍需再次手術治療,再次手術費用為2萬元。經鑒定,楊某所傷害性質已被認定為工傷,且經鑒定為傷殘七級,無法繼續上班。此間,該公司只支付了楊某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2015年6月18日,楊某向仙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賠償工傷費用、被拖欠的工資及遲延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仙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208503元;駁回楊某其他的勞動仲裁申請。楊某不服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遂向仙游縣法院提起訴訟。審理與說法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楊某與福建省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自2015年6月18日起解除。福建省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需支付楊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240元等共計260700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為其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既能夠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對企業自身權益的一種有效維護。《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則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企業的工傷風險。因此,各用人企業應自覺遵守。否則,一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勞動爭議,企業則將依法承擔多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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