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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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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稱白銀「8·05」連環殺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侮辱屍體一案於今日上午在白銀市白銀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 讀者君方圓菌,「白銀案」終於開庭審理了,激不激動?方圓菌方圓菌表示情緒穩定。此前,本單位出爐了多篇「白銀案」的報道,朋友們可以溫故知新,在這裡就不贅言了: 鏈接:(點擊標題查看原文)1. 魔鬼在細節!李昌鈺談白銀案聶樹斌案的偵破2. 神了!聽描述,他就畫出了白銀案呼格案真兇3. 光是看外表誰也想不到他會是連環殺手!檢察官獨家披露「白銀案」辦案情況 方圓菌注意到一個細節,新華社消息稱,白銀市中級法院認為「該案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案件事實涉及被害人隱私多,情節披露后將對被害人近親屬造成傷害,也會在社會面形成不良影響,全案不公開審理」。精簡一些便是:因為「手段殘忍、涉及隱私」,所以不公開審理。方圓菌認為有必要跟朋友們介紹一下「不公開審理」的相關知識,讓大家認識真正的「不公開審理」。方圓菌眾所周知,我們國家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審」要公開,「判」也要公開,包括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所有案件原則上都實行公開審判,但總有例外,這個例外就是「不公開審理」。啥叫「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主要包括兩方面意思,一方面是任何人不得旁聽;另一方面是不向新聞媒體披露案件審理情況,說白了就是,案件的有些信息,不適合讓吃瓜群眾知道,否則會造成不利影響。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所以,不公開審理必須有法定理由,而且法院應該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方圓菌查了一下,各訴訟法中關於「不公開審理」的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更明確地總結了「不公開審理」的6種情形,即「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特別要提的是,違反公開審判制度,應當公開審理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根據相關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對照一下「白銀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就會發現,「涉及隱私」確實不錯,根據198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強姦婦女和姦淫幼女(現在已無該罪名)案件,屬於個人隱私的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但「手段殘忍」並不是不公開審理的法定理由,是一種綜合考量。方圓菌口說無憑,方圓菌可以舉幾個例子證明,並不是「手段殘忍」,案件就能不公開審理的。2004年2月,雲南大學生化學院學生馬加爵曾在宿舍用石工錘殘忍殺害4名同學,並藏屍宿舍中,其中甚至有兩人與他並無嫌隙,只是湊巧出現在現場,就被無辜殺害。手段夠不夠殘忍?2004年4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2010年10月,西安音樂學院學生葯家鑫將路人張妙撞倒后,連刺數刀將其殺死。手段夠不夠殘忍?2011年3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2014年5月,在山東省招遠市一家麥當勞餐廳中,信奉「全能神教」的張帆一家人將素未謀面、不願留聯繫方式給他們的吳某用拖把猛擊、毆打致死。手段夠不夠殘忍?2014年8月,山東省煙台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讀者君方圓菌,「白銀案」不公開審理,那我們如何知悉案件辦理情況?方圓菌雖然案件因為「涉及隱私」而不公開審理,但不公開審理不代表公眾無法了解到應該了解的案件信息。首先,根據公開審判制度的要求,所有案件,無論公不公開審理,都將公開宣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應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並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在公開宣判環節,公眾可以獲得案件的相關信息。其次,不公開審理只限於對庭審活動不公開。也就是說,如果庭審活動已經結束了,比如「白銀案」已經審完了,法院公開宣判了,那新聞記者也可以在取得高承勇同意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採訪,並不違背不公開審理的程序。當然,對於採訪中獲得的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基於新聞媒體的職業道德,也是不應披露的。方圓菌想說的是,公開審判制度是當代司法制度中的閃光點,公開審判能使廣大群眾了解案件審理活動,對審理活動進行監督,進而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公開審理呢?本質上是一種例外,是為了保護某種特殊法益而產生的。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難以解答的奇葩問題,歡迎留言給小編,方圓菌會第一時間為大家尋找答案。設計丨劉岩文丨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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