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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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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3、軍人房產的分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對軍產方進行所有權分割。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對居住使用人有特別的要求,只能由現役軍人或者轉業軍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時就應遵守這規定;但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權后,另一方應當得到折價補償,該價格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進行計算。 4、軍人住房補貼的分配。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可以看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果是專屬於特定人身行政所獲得財產一般歸軍人個人所有,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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