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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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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網路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具有實體店鋪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網約餐」商家需有店、有證 並記錄保存訂單信息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自辦網站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在其網站首頁進行更新。違反該規定,自辦網站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辦網站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達時間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網約餐」商家應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方平台負有抽查責任意見稿提出,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包裝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餐具。意見稿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網約餐」商家不得虛假註冊、宣傳據北京市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市場監管科科長賀剛介紹,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網站發布的信息內容虛假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網路店鋪的字型大小與工商登記註冊的嚴重不相符。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網路上宣傳的名稱往往突出食品的名稱。二是店內操作間實景照片與實際經營場所不相符。一些經營者為了提升店內的形象,從網路上下載了一些圖片掩蓋自身店內的髒亂差。三是店鋪的實際經營場所與登記註冊的場所位置不相符。此次發布的意見稿指出,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上公示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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