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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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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州 市 海 珠 區 人 民 法 院公 告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張超訴被告李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告李芳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被告公告送達(2016)粵0105民初915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主要內容如下:被告李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張超清還借款人民幣38800元,並從2016年11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00元,由原告負擔30元,被告負擔770元。上述受理費已經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承擔的受理費77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公告送達其他裁判文書。 特此公告2017年5月10日經辦人: 蒲少霞 袁宇 020-8300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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