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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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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向你借車,是借還是不借?隨意借車給他人,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借車者又沒有能力賠付,車主就得承擔連帶責任。近日,咸安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借車給他人的咸安女子胡某紅就吃了個大悶虧。4 月 9 日晚,袁某醉酒駕駛一輛向咸寧女子胡某紅借的小轎車行至城區咸寶路一家賓館門前時,將行人胡某與劉某撞倒,致胡某和劉某重傷,袁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事故發生后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袁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劉某的家屬遂將肇事司機袁某、小車車主胡某紅以及胡某紅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訴至咸安區法院。咸安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轎車的車主胡某紅將車輛借給駕駛證已過期的袁某使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判決袁某除去已賠償的部分,還應賠償劉某家屬事故損失 52.3 萬元,胡某紅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袁某醉酒且持有過期的駕駛證駕駛車輛,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胡某紅用其位於向陽湖鎮的一處房屋作價 30 萬元抵償給劉某家屬,袁某現金賠付 22 萬元。袁某、胡某紅還共同出具欠條,承諾額外賠償 3 萬元,在二年內付清。此外,袁某與另一受害人胡某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其經濟損失 8.9 萬元。來源|咸寧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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