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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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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佛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沒有住房的,在限購區域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需提供購房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以下為通知全文: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佛府辦〔2016〕52號)中有關新建商品住房限購的政策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繼續在禪城區全區,南海區桂城街道、大瀝鎮、里水鎮,順德區大良街道、陳村鎮、北滘鎮、樂從鎮執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沒有住房的,在限購區域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需提供購房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四、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五、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繼續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政策。六、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進行銷售、哄抬房價、「首付貸」、變相囤積房源、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經營行為;嚴肅查處各類提供虛假購房資料的住房騙購行為;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企業的各類違規銷售行為。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繼續按照佛府辦〔2016〕52號文的有關要求執行。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時起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的,仍按原政策執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3月24日沈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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