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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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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張某在一家酒店從事服務員工作。某日中午,兩位客人在就餐時發生肢體衝突,期間毀壞酒店物品並影響到其他客人。張某於是上前制止,卻被其中一位客人推倒在地,導致其右手腕扭傷,后這兩位客人賠償酒店損失后匆匆離去。張某隨後因手腕傷痛加重前往醫院就醫,花去醫療費近2000元。傷愈后,張某要求酒店為其申請工傷,遭到拒絕。張某此時已無法找到推倒自己的客人,無奈之下只好自行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分 析酒店主張,張某受傷是因被客人推倒所致,應當向傷人者索要賠償,而且制止客人打架也不屬於其主要工作職責,因此張某不應認定為工傷。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張某作為酒店服務員,維護好酒店的正常就餐環境是其服務工作的一部分。張某在制止客人之間的衝突時,因被客人推倒而受傷,應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且案發時張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此,張某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酒店在接到工傷認定書後向張某支付了相關費用。 關注勞動法律諮詢E-MAIL:476865538@qq.comTel:15150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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