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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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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飛,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實務文章,作者授權,供朋友圈轉發分享!歡迎投稿實務文章:szlaw@qq.com最核心的是兩句話:一、生育津貼不能低於原工資標準,兩者以高者為準;二、單位必須按月支付,不能以社保部門未撥付為由而拒付。但下面九點,還是需要知道的。一、生育津貼不能低於原工資標準,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規定多了,列舉部分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全國人大1992年公布,2005年修正)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2012年4月18日)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廣東省人大1994年公布,2007年修訂)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二、若生育津貼遇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補足差額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第一款「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三、女職工原工資標準,包括所有的應發工資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四、生育津貼,無需交稅《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五、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感覺會引起很多紛爭)《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六、生育津貼是企業按月支付,而不能借口社保機構未撥付給單位而拒絕支付。非廣東企業以為因為津貼撥付到單位,所以可以拒付,實質上可能會引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法律後果。七、生育津貼是發給到單位,而不是發到個人的!有條件的統籌地區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八、生育津貼、職工原工資標準,以高者為準。也即如果生育津貼高於原工資標準的,生育期間的待遇以生育津貼為準,反之亦然。上述六、七、八見《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第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九、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不能重複享受待遇《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即為產假期間的工資。為何要關注人力資源法律?二十萬HR共同關注,解決HR遇到的法律問題,增長實務經驗,只需2.89秒即可識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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