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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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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蘇某於2008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一子。2015年12月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與蘇某協議離婚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約定:兒子由蘇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都歸蘇某所有,王某不再支付撫養費,家中對外的一切債務由王某承擔,女方和兒子不承擔任何債務。    2016年1月20日,張某將王某與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歸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蘇某認為自己已經同王某離婚了,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已作出處理,張某無權向自己主張權利。    夫妻離婚後,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故張某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王某與蘇某雙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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