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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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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相繼報道《「最低價中標」再見!「環評資質」再見!「保證金」再見!10月1日起施行》一文,引起行業熱論。而實際上,據光伏們查詢文件得知,相關政策規定與上述報道略有出入。關於低價中標:需調整,但不是財政令87號文其中,「最低價中標取消」的說法來源為財政部令87號《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但該文件中明確了「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採取競爭、擇優、公正、公平、公開的形式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那麼政府採購是否涵蓋央企、國企等國有資金控股企業的採購行為?針對這一疑問,光伏們諮詢了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郝利律師,明確了「該文件中的政府採購行為不包括國有資金控股的企業採購」。也就是說,財政部令87號的相關規定與大部分的市場採購行為並無關係。隨著目前光伏電站指標競爭的愈發激烈,以及上網電價所佔比重增加,最低價中標的現象時有發生。隨著第二批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的推進,也有企業已經嘗到了低價中標的「惡果」,收益率太低導致項目無法推進,甚至有企業乾脆放棄了領跑者項目的建設,這也給接下來新一批領跑者的投標帶來了經驗教訓。實際上,低價中標的問題確實存在若干問題,日前人民日報啟動百家實體企業調查,撰文稱多家企業深受低價中標的危害,「企業還建議,在招標過程中,應當嚴把市場准入關,健全市場出清機制。對於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與此同時,也要完善政府招標過程中的追責機制,一旦發現質量問題,即便是最低價,也應對招標方責任人進行追責」。國家發改委主任曾解釋道,各方面反映的產品採購低價中標的現象,實際上指的是評標時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這是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一種重要評標方法,也是國際上確定中標人的通行做法。現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於「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是有明確規定的。首先,這一評標方法一般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其次,投標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且,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成本。因此,「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等於唯價格論,更不等於接受和縱容低於成本中標。最低價中這一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導致出現一系列的問題。一些企業低於成本價投標,中標以後通過偷工減料降低成本,對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留下很大的隱患,也導致了合同糾紛等一系列的問題。「第一名中標與最低價中標」並不是直接掛鉤2017年8月29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決定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修改。其中將原《招標投標法》中的「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在修改草案中擬修改為「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並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修改草案實際上是擬將現行條例中的「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修改為「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排名第一」與「最低價」並不是直接掛鉤。在從2016年開始啟動的光伏電站指標競價機制中,儘管電價佔比較高,但招標文件中也往往會規定例如先進技術、系統效率等其他評分標準,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優選機制。但如果在招標中電價佔比過高,導致某些企業惡意低價競標,由此形成的危害也將是明確的。所以,招標規則的設置既需要考量良好的競爭結果來推進行業進步,同時又需要謹防惡意低價競標的情況。光伏行業的快速發展使得業內消息的傳播加快,業內人士除了具備專業素養之外,還需要甄別真假消息的能力,同時媒體也需要在傳播消息時表述準確,以更好的服務於行業。作者:臧超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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