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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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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調查后還允許律師介入嗎?作者香港張元洪律師 最近有不少律師朋友在問,說我們在討論制定監察法時,有一種觀點似乎是不允許律師介入行政監察案件。於是,許多律師朋友問:是不是香港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后,香港律師也不介入辯護? 由於我對內地監察法的制定一點不了解其實際情況,在此我對上述觀點不做任何評論。我在此只對香港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后,香港律師是否允許介入做一個解釋,以免大家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一. 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 大家熟知的ICAC即「廉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於1974年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成立初期其調查對象限於公務員,后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及所有私人機構。 二. 廉政公署的權力 廉政公署獲得《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此三條條例所賦予的權力。 其中與我們生活最為密切的恐怕是 所賦予廉署的執法權。例如逮捕、 扣留和批准保釋的權力;搜查與檢取證物的權力以及處理在調查貪污過程中揭發的其他罪行的權利。 三. 廉政公署的逮捕權 《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賦予了廉政公署逮捕權力,即如獲廉政專員為此授權的廉署人員合理地懷疑某人犯本條例或《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罪行,或合理地懷疑某人身為訂明人員而藉著或通過不當使用職權而犯勒索罪,可無需手令(即逮捕令)而將該人逮捕。同時在該條例第10條第(3)及第(4) 款列明了廉政公署人員使用合理武力的權利以及進入與搜查某處所或地方實施逮捕和取證的權利。 四. 廉政公署逮捕后的法律程序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A條關於逮捕后的程序規定,即根據上述第10條被逮捕的人: (a)可隨即被帶往警署,並在該警署按照《警隊條例》處理;或 (b)可被帶往廉政公署辦事處。 下面我們就犯罪嫌疑人被帶到警署和辦事處分別進行解釋: (一)如果帶到警署,處理程序通常是 拘捕后,警方會按照法例讀出被拘捕人士所被控的罪行,並將一份起訴書副本交給被拘捕人士。同時被拘捕人士會取得一份拘留人士通知書了解自己在扣留期間的權利。 「羈留人士通知書」列明被扣留人士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1. 要求可通知親屬或朋友自己被扣留;2. 要求獲取律師名單;3. 要求申請保釋;4. 在要求下免費獲供應食水及足夠食物或茶點,並在有需要時獲得醫療協助;5. 要求提供由被扣留人士付費購買的食物或茶點。 可見,被拘捕人士從被拘捕開始即可要求通知回見律師,並在律師出現前可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即在拒捕時律師即可介入整個案件。 根據《《《警隊條例》第52條,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後,警方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通常在被捕后的48 小時內,儘快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如果警方想延長扣留時間,必須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法官面前去作出申請,被拘留的人有權提出反對,並申請保釋。 被捕后的48 小時內,除非被控的罪行嚴重,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警方才可以繼續扣留疑犯,否則警方應批准疑犯保釋。保釋可以以現金保釋或承諾遵守有關擔保條件保釋。警方會指示疑犯在何時要返回警署,或要在指定日子,到法庭應訊。 如果警方在上述48小時內不批准保釋,便有責任在可行的情況下,在48小內儘快將疑犯帶到裁判法院提訊,一般在起訴的當天早上見法官,由於48小時內必須帶到法庭太緊急,所以經常是當日法庭的聆訊案件時間表上都沒有該案件的名稱和編號。此時疑犯(通常在律師協助下)可以在裁判法院法官首次聆訊時繼續申請保釋。如裁判官仍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可再繼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申請保釋。除非法官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即潛逃可能性大)、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通常都會批准保釋。普通法中特別的人身保護令 如果有人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他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habeas corpus )。 此保護令是法庭傳召被警方拘禁者出庭審訊有關拘禁理由的法令。如果警方有充份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許繼續拘留犯人;如果沒有充份理由,被拘捕人士可立刻獲得釋放。 可見,在通常情況下,警方是要麼在 48 小時內在提供擔保情況下就應當要釋放嫌疑人或者拒絕釋放,但無論如何48小時內必須起訴到法庭, 在法官面前申請繼續關押。是否繼續關押或者還是要保釋嫌疑人,完全由法官決定,此時控方也只是可以提出反對之意見及其理由,但是沒有決定權,裁判法庭法官即使不同意保釋申請,嫌疑人還可以繼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除非案情嚴重,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或者騷擾傷害證人毀滅證據等理由,一般都有可能得到法庭的附條件保釋。 (二)如果被帶往廉署辦事處,程序通常是: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如果被捕人被帶到廉署辦公室。如果高級廉政主任或更高職級的廉署人員認為,被捕人需要被進一步查問,該人便可能要被扣留。 關於被扣留人士之權利,在《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中有明確規定。根據該令,一份「致被扣留者的告示」必須展示在每個扣留房間內的顯眼位置。部分重要權利包括(非常類似警署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 通知家人或朋友被扣留之情況;2. 諮詢法律意見(除非諮詢過程會對廉署人員之調查造成不合理延誤或引致司法不公);3. 要求申請保釋;4. 獲供應食物飲料,並在有需要時獲得醫療協助。 其中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第4條就明確規定:被扣留者享有與法律顧問通訊的權利,詳細規定如下: (1) 被扣留者須獲給予合理機會,以便與法律顧問通訊,並在一名廉署人員在場但聽不見的情況下與其法律顧問商議,除非此項通訊或商議對有關的涉嫌罪行的調查或執法會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延遲。 (2) 為了使因依據裁判官的命令而被扣留的人士作好其辯護準備,被扣留者須 ——(a) 獲供應書寫用品,而他寫給法律顧問及親友的書信,須在盡量沒有延遲的情況下郵寄出或遞送出;(b)獲准與法律顧問及親友通電話,除非此項通訊對有關的涉嫌罪行的調查或執法有合理地相當可能構成阻礙或延遲。 廉政公署的網頁,網址為:http://www.icac.org.hk/tc/ops/right/person/index.html)也清楚寫明:按法律規定受疑人被廉署拘留期間,可以與代表律師會面。他們會面時,廉署人員只會在聽不到談話內容的情況下在場。受疑人亦有權要求在律師陪同下接受廉署問話,在問話前,廉署人員會提醒他可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而且在一般情況下,受疑人接受問話后,廉署會向其本人或授權律師提供會談的錄像/錄音記錄。 如廉暑認為需要作進一步調查,有需要扣留該人在辦事處,則可扣留嫌疑人在辦事處;但如果符合保釋條件,則該嫌疑人可按以下條件獲得釋放: (1)須在廉署高級人員所指定的時間前往廉政公署辦事處報到,其後並須在如此報到后再在該人員所指定的其他時間報到;或 (2)須在廉署高級人員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在裁判官席前應訊。 但是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A條第(6)款,如有人根據上述第1項,即如認為需要作進一步調查,有需要扣留該嫌疑人在辦事處,則可扣留嫌疑人在辦事處,除非該人在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之前已經因為人保或者提供擔保金款或其他規定獲得釋放,否則廉政公署也必須在嫌疑人被捕后48小時內,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被帶到裁判官面前。 根據該《廉政公署條例》第10AA,對於逮捕獲准保釋的人違反保釋條件而被逮捕的人, 通常也是必須在其被逮捕后24小時內,或在該期限屆滿后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被帶到裁判官面前。 所以,除非被扣留人士獲得保釋,否則該人必須儘快被帶到裁判法院法官面前應訊(無論如何在被捕后48小時內)。即要麼在48小時內釋放嫌疑人(提供擔保金或者人保等方式),要麼即使48小時內拒絕釋放,也要在48小時內立即把嫌疑人帶到裁判官面前應訊。此時同警方把人帶到法官面前一樣,是否繼續羈押或者還是要保釋嫌疑人,此時完全由法官決定,廉政公署此時已經不能做主了。同樣,除非案情嚴重,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或者騷擾傷害證人毀滅證據等理由,一般都有可能得到法庭的附條件保釋。這一點和我們國家刑訴法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才有權委託辯護人,以及刑事拘留期限特別情況下最長可達37日之不同之處確實也是蠻大的。 可見該《廉政公署條例》對廉政公署的授權中並沒有限制律師介入以及參與辯護的權利。相反在《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中明確規定了嫌疑人有權會見律師獲得法律諮詢和幫助的權利。即任何受疑人被廉署拘留期間,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但免費法律服務不能在此階段提供(前面扣押的48小時內),法律援助及當值律師服務只會在被正式落案起訴及被帶往法庭提訊時,才能夠申請。 (註:我本來在香港主要從事民商事法律事務,撰寫此文可以讓更多人了解香港普通法下,法律是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的。)作者香港張元洪律師---歡迎轉發更多精彩請關注薊門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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