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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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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盱眙縣的李南、孫娟夫婦被縣社會福利院告上法庭,申請撤銷二人對他們二女兒李二妮的監護權,指定福利院為孩子的監護人,盱眙縣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最終得到法院支持。本文共2600字,閱讀大約需要6分鐘文|姜敬中 孫代軍雖然離開了親生父母,但對於李二妮而言,也許是得到了更好的歸宿。事情還得從4年前說起。2013年3月11日,李南的二女兒李二妮在家中出生。本該令人高興的事情,卻因為李二妮的早產而使李家籠罩一層烏雲。據盱眙縣人民醫院醫生黃飛介紹,「因為早產,孩子出生不久就被送到醫院搶救。當時孩子的體重還不到3斤,並且伴有無法治癒的先天性疾病。經過醫護人員全力搶救,孩子的命保住了,但後續的治療費用卻是天價。當黃飛把這一情況告訴李南夫婦后,「他們當時就愣住了,望著搶救室的孩子,不知道如何是好。」但讓黃飛沒想到的是,第二天,當他準備找李南夫婦商量李二妮治療方案時,卻再也聯繫不上他們了。無奈之下,黃飛報了警。警察了解情況后,立刻上門找到李南夫婦。面對警察,李南說:「我們要不起這個孩子了啊!」 原來,李南是當地的低保戶,智力上有缺陷。妻子孫娟長期患病卧床,而且手有殘疾,更沒有勞動能力。他們已有一個女兒在讀國小,平時就靠低保和李南做些零工維持生活。好說歹說,他們仍然拒絕去醫院接孩子回家。於是,辦案民警聯繫了縣社會管理創新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經調查,李南夫婦無力撫養李二妮情況屬實。隨後,縣民政部門社會福利院暫時收養了李二妮。2013年5月,福利院將李二妮以棄嬰的身份登記入院。一年後,李南夫婦在「關於自願放棄二女兒的撫養權的決定書」上簽名捺印,同意徹底放棄撫養權。2015年3月,李二妮在縣公安局上了戶口,有了大名「李雪」,也有了屬於自己的身份證和檔案。為了孩子將來能夠得到更好的治療和生活,福利院打算將李雪送養。然而在辦理收養手續時出現了問題:當初李雪的父母只是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但依然保有監護權。根據法律規定,監護權的撤銷或變更,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並且必須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主體提出,但李雪的親屬自始至終無人提出訴訟。誰來做這個原告?盱眙縣檢察院得知此事後,經過充分調查論證和反覆溝通協調,決定向縣福利院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盱眙縣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出庭。2017年2月23日,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同意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意見和申請人的訴求:撤銷李南、孫娟對李雪的監護資格,同時指定盱眙縣社會福利院為李雪監護人。目前,福利院正在辦理李雪的相關送養程序。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她就會擁有新的家。 說法監護權是權利,更是責任小李雪有了更好的歸宿,可以說是不幸中的幸運。但是,從她出生至今所歷經的一切,卻令人深思。將孩子扔在醫院拒絕撫養是否觸及刑法?這是一般人看到案件后首先想到的問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遺棄罪進行了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說明的是,遺棄罪強調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撫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此外,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本案中李南夫婦確無撫養能力,且沒有上述惡劣情節,因此沒有提起刑事訴訟,也是依法辦案。本案帶來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放棄撫養權是否等於放棄監護權?有關撫養權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婚姻法》條文中,規定過於籠統,也並沒有清晰地界定。一般認為,撫養是指長輩對於晚輩、長者對於幼者的養育和扶助,側重點在於養育。父母離婚時,往往會確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將撫養權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不過這裡所說的撫養權轉移,確切而言是轉移了撫養權的形式,即雙方依然擁有撫養權,只是其中一方放棄直接撫養權,通過探視、支付撫養費等方式履行撫養義務。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不存在放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本案中李南夫婦在放棄李雪撫養權的決定書上簽字,並不代表他們的監護權也因此隨之撤銷,從而引出福利院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法定程序。但是,「一撤了之」並不代表萬事大吉。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只是保護孩子利益的開始,涉及諸多後續問題。例如,監護權變更后如何安置?2015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發布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對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沒有合適人員和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撤銷監護權判后安置提供了指導。不過也有學者提出,如果未成年子女沒有被收養,而是由法院指定的機構或個人監護,在此情形下,未成年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會發生怎樣的改變;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后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存在什麼樣的變更;此外,監護是一種法定的職責,監護人不能逃避其監護職責,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對於監護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沒有規定有效的處罰措施;等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對監護制度進行了完善。《民法總則》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更加突出民政部門監護責任。相信隨著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規定的進一步細化,的監護制度將更加完善,國家監護職能將進一步增強。 END ✬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歡迎分享到朋友圈✬評論功能現已開啟,歡迎一切形式的吐槽和讚美☺本文刊登於《清風苑》2017年第4期,尊重版權,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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