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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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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被性侵兒童法律任重道遠石亞楠李克強總理在第六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曾強調,兒童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發展的未來和希望。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要加強輿論引導,讓尊重和關愛婦女兒童成為國家意志、公民素養和社會風尚。兒童,由於他們所處的特殊年齡階段和心理發育狀況,決定了他們對外界侵害的辨識能力不足,自我保護能力較差,急需國家和社會共築堅實的保護城牆。防止兒童遭受性侵害,構建完備的法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兒童權益,夯實權利救濟的最後屏障。把兒童優先、全面保護上升為國家意志,給予兒童更加科學人性化的關愛,法律一直在路上。2015年8月,在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爭取下,《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爭議已久的嫖宿幼女罪,這是保護兒童法制史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一方面,這破除了《刑法》自身存在的立法悖論,釐清了法條的法益取向,避免了在司法審判中借嫖宿幼女罪減輕刑責行為的存在;另一方面,將嫖宿幼女罪併入強姦罪,女童的人格尊嚴得以扶起,女童的權益得到更大力度的保護。與此同時,我們也依然清醒地看到,現存的法律制度對兒童遭受性侵的保護依然不足,給予被侵害的兒童更加細緻周到的關愛,避免二次傷害,法律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兒童精神損害重視不足。兒童遭受性侵,除了身體傷害不能忽視,精神世界的創傷更應重視。精神的創傷有時不會在當下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有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及慢慢呈現,由此需要漫長的心理治療和疏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被害人只能對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提出訴訟,精神賠償不在其中。而現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很局限,沒有涉及兒童遭受性侵后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門檻過高。當前的《刑事訴訟法》僅有對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但是對於未成年的被害人,則沒有相應規定。僅在第40條規定對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即不是申請即可獲得法律援助,而是有一個前置的經濟審查。而在偵查和審判階段都沒有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應規定。同是未成年人,是否也應享有法律援助同等的關懷?對男童的保護力度不夠。根據「女童保護」公益組織出具的報告顯示,在兒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例中,雖然女童遭性侵的比例達到92%,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有近8%的男童也在遭受性侵害,而且男童遭受性侵害更具隱蔽性。目前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侮辱、猥褻婦女罪改成了侮辱、猥褻他人罪,十四至十八歲之間遭受他人猥褻的男童獲得了救濟途徑,那麼十四至十八歲之間的男孩已經具備性能力,如其遭受性侵害則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予以保護。如果當下每一條法律條文的更進就是對兒童權益保護的一次進步,比如我們可以繼續推進性侵兒童罪的單獨設立,在量刑上從嚴懲處。但從長遠來看,如今的嵌入式立法的現狀已經不足以適應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一套完備的適用於未成年人的司法體制必不可少。包括專門針對未成年人警務制度、訴訟程序、法庭審理等,都需要專業的隊伍才能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落到實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對被性侵兒童進行完善保護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需要加快速度前行。在當下,加大對兒童遭受性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將心理治療納入司法鑒定範疇;對受侵害的兒童提供司法全過程的司法援助;推動性侵兒童罪的單獨立法。在長遠,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建立全方位的司法保護體制,真正做到兒童至上、全面保護。法制之行,路在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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