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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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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義大利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制度淺析義大利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機構義大利競爭與市場管理局(AGCM)。義大利《競爭與公平交易法》第二編明確規定了競爭主管機構的設立與職能:競爭主管機構是義大利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其總部設在羅馬,該機構的委員會是由義大利上下議院議長聯合提名和任命的集體機構。委員會由1名主席和4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必須保持高度的獨立性,不受政府和國會的干涉。主席承擔主要的機構責任,4名成員必須從最高行政法院、審計法院、最高上訴法院、經濟或法律專家或是有相當高的專業水平且聲譽好的企業董事中選任。競爭主管機構成員任職不得超過7年,不得連任,任職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或諮詢活動,不能成為公共或私人實體的領導或僱員,或擔任其他公共職務。公職人員在其擔任競爭主管機構成員期間應暫時離開其公務員職位。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再經由經濟發展部認可生效。義大利競爭與市場管理局為獨立於政府的准司法機構,編製約200人,下設反壟斷總司、消費者保護總司和利益衝突總司3個主要職能部門。該局的執法權力包括:調查權、處罰權、一般調研權和建議權。調查權即指競爭局在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或接受投訴取得案源后,便可以展開調查,以決定被調查對象是否存在限制競爭協議和濫用支配地位權力的違法行為。處罰權即指某類壟斷行為經過調查表明構成違法后,競爭與市場管理局一般書面通知要求當事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對拒不採取措施的,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視情況處以罰款,處罰權是該局最強有力的權力。一般調研權即指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對價格變化情況、經濟發展狀況進行一般性的調查研究,據此提出競爭是否被阻礙、限制或扭曲。建議權即指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有權將立法措施、有關權力人士(主要是指總理或部長)或機關扭曲競爭的情況告知國會和總理並提出建議。義大利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義大利的《競爭法》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競爭和公平交易法》《誤導性廣告和比較廣告法》《利益衝突法》。其中,最主要的是1990年10月實施的《競爭和公平交易法》(第287/90號法律),該法於2013年進行修訂。義大利採取合併式立法方式,將現行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競爭和公平交易法》中,主要規制以下行為:自由競爭協議。該法禁止任何對國內市場或國內市場某一實質部分中的競爭產生明顯的限制、阻礙或扭曲影響的協議。這些協議包括直接或間接固定購銷價格或其他合同條款;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渠道、市場進入、投資、發展技術或改進技術;分割市場或資源供給;以明顯差別的條款區別對待交易相對人,使某些交易相對人處於不利的市場競爭地位;附加與合同沒有任何必然聯繫的其他義務。根據該法規定,限制自由競爭協議是無效協議。這一規範用於所有行業,如同一地區的律師統一收費標準、駕駛學校統一價格,也被認為屬於限制競爭的非法行為。但排除一些行政性機構的行為不受此規範約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該法禁止一個經營者或數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國內市場或國內市場某一實質部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直接或間接施加不公平購銷價格或其他不公平合同條款;限制商品生產、銷售渠道、市場進入、投資、發展技術或改進技術;以明顯差別的條款區別對待交易相對人,使某些交易相對人處於不利的市場競爭地位;附加與合同沒有任何必然聯繫的其他義務。經營者集中。根據該法,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多個經營者合併;控制一個或多個經營者的一個或多個投資者,通過購買股份或資產、締結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一個或多個其他經營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權;兩個或多個經營者建立新的合資企業。經營者集中達到一定的界限(被兼并的企業年營業額超過3000萬美元,或者新成立的企業年營業額達到3億美元)時要報經主管機關批准。2013年,《競爭和公平交易法》的修訂將併購前備案臨界值改為:一是在義大利併購的營業額總額(包括併購方和被併購方)超過4.68億歐元;二是被併購方義大利總營業額超過4700萬歐元。該臨界值會根據每年的國內生產總值物價平減指數作出調整。當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對於以上行為調查終結認定違法后,書面要求當事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行政罰款。對拒不採取措施的,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處以涉案營業額10%以下的罰款。對性質比較嚴重的案件,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視情節輕重和違法事件長短處以確認違法行為前一財政年度營業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作出最長停業30天的處罰。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重新處以罰款。企業拒絕繳納罰款的,罰單將轉至財政部,成為該企業的稅負。凡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提供資料義務,而當事人拒不提供或做虛假提供的,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有權予以罰款處罰,充分捍衛了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調查權的嚴肅性和適當的強制性。對於某些嚴重的違法行為,由法院予以刑事處罰。義大利競爭與市場管理局的反壟斷調查程序作為義大利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的主管機構,義大利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有權自行或者在其他公共機構、利益相關方或者消費者保護協會組織的提請下或者是應經濟發展部長等行政官員的要求下進行壟斷調查。在調查結束后,通過公開聽證方式作出裁決,對違反相關法律的當事人進行罰款或者作出停業整頓的處罰。具體程序如下:調查程序。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根據自行掌握的資料信息啟動調查程序。另外,任何公共機構、利益相關方或者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社會組織也可以向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提起壟斷調查申請。在某些商業領域,如果存在影響貿易發展、價格或其他可能阻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情形,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既可以主動開展案件事實的調查工作,也可以應經濟發展部長或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長的要求,對案件開展調查。調查程序的具體步驟包括: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應將啟動調查程序的事實通告案件相關方。案件相關方或其法律代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提交情況陳述書,並且可以在調查程序終結前的任何時候,自行或通告律師向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提交補充說明或陳述。同樣,競爭與市場管理局也可以在調查程序終結前的任何階段,要求案件相關方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必要信息。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以查閱、複印被調查人的財務賬簿、記錄等資料。此外,競爭與市場管理局還可以提供專家報告、經濟和數據分析,或就調查中的某些問題諮詢專家意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對當事人負有保密責任,即使向政府也不可以泄露。在企業併購案件中,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自收到當事人報告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進行調查的決定。決定進行調查的,調查程序必須在45日內結束。在協議限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誤導性廣告案件中,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自行決定調查時限。誤導性廣告案件的調查程序必須有舉報才能開始。舉報人可以是受誤導廣告損害的競爭者、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也可以是經濟發展部或其他任何公益性機構。舉報的材料必須載明舉報人、事實以及認為違法的理由。聽證程序。案件調查結束后,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召集被調查人進行最後聽證。在聽證會上,負責調查的業務部門主管要到場說明調查結果,被調查人對此提出意見並作質證,委員會的全體委員出席聽證來決定案件調查結果。委員會作決定通過投票方式進行。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委員會根據行為的違法情節予以罰款,並按違法公司的營業額決定數額多少。如果違法人受到處罰后仍然不停止違法行為,委員會有權再作罰款處罰。對屢次違法者,委員會有權作出最長停業30天的處罰。公告程序。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應當於作出行政決定后20日內,在由總理辦公室發出的特別公告中予以公告。此外,在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認為適合的情況下,也可以在特別公告中對調查結果進行公告。訴訟程序。對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地方行政法庭起訴,不服地方行政法庭判決的,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國家工商總局國際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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