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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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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馬上消費金融)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罰款39萬元。據了解,該行政處罰決定文號為渝銀罰〔2017〕1 號,做出決定日期是在2017年3月17日。據資料顯示,馬上消費金融註冊資本13億元,是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重慶百貨、中關村科金、物美控股、重慶銀行、陽光保險、浙江小商品城共同發起設立。下附新聞相關條款資料:《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過失泄露信息;(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第四十一條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三)越權查詢個人信用資料庫的;(四)將查詢結果用於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六)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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