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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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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闆在勞動合同上籤了字,但沒有加蓋公司印章,勞動合同有效嗎?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能認定嗎?李帥因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稱,A公司籌備成立之時李帥即入職工作,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董以其個人名義與李帥簽訂勞動合同,並告知李帥待公司成立時,再以公司名義與李帥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李帥在職期間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李帥工資及獎金,並拖欠提成,經索要無果李帥離職,故李帥以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工資、獎金、提成為由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裁決駁回李帥的申請請求。李帥不服此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辯稱,A公司於2014年7月2日註冊登記成立,李帥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其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董個人之間建立業務合作關係,由其自行招攬客戶,自行安排工作,而後劉董支付其提成。劉董並不拖欠其提成,李帥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無依據。故綜上,A公司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李帥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帥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其一,查明事實為劉董個人與李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內容約定的為勞動關係項下的各項權利義務,並非A公司所主張的業務合作關係。結合本案涉案期間劉董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這一特定身份,以及A公司的工商登記成立時間情況,李帥所持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與證據顯示情況更趨於相符。其二,李帥提舉的A公司認可真實性的兩張收據中,顯示涉案期間A公司扣取李帥工資滯納金,並加蓋A公司公章;結合涉案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董按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帥支付款項的情況,可以印證與李帥所持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其三、A公司主張李帥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董個人之間存在合作關係,但未能就此提舉證據以推翻現有證據,另考慮到劉董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A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涉案期間李帥與A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綜上,法院對李帥所持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予以採納。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A公司應對李帥的入離職時間、工資標準及支付情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現A公司基於否認勞動關係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故結合現有證據顯示情況,對李帥的主張予以採納,認定其於2014年7月2日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正常工作至2014年11月1日。關於基本工資及獎金,李帥自認雙方自2014年7月起約定變更工資組成為單一支付提成,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間工資(基本工資)及獎金的請求均無事實依據,法院對其上述請求均不予支持。關於提成,認定A公司應向李帥支付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間提成工資差額30824.7元。關於勞動關係解除情況一節。A公司作為勞動關係中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就與李帥勞動關係的處理情況提舉證據,現該公司基於否認勞動關係未能就此舉證,亦無繼續存續勞動關係之意願,故法院對李帥的主張予以採納,認定雙方間勞動關係於2014年11月1日解除。結合A公司確拖欠李帥提成工資,李帥索要工資未果而離職的情況,法院採納李帥的主張,認定其於2014年11月1日以A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故A公司應向李帥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512.45元。據此,法院判決:一、A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李帥二○一四年七月二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期間的提成工資差額三萬零八百二十四元七角;二、A公司於判決生效后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李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六千五百一十二元四角五分;三、駁回李帥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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