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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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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賠償額等有關規定作出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修訂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恢復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的規定,即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參照商標法、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賠償額的規定,即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況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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