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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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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穎互聯網金融具有高度涉眾性。第三方支付、P2P、各類眾籌投資、網銷基金等互聯網理財業務營銷對象主要是普通的社會公眾。互聯網金融在吸引社會公眾大規模入市的同時,對於消費者群體造成或可能造成侵權的現象也迅速突顯。其中,兩個突出問題是:首先,各類平台打著「普惠」的名義把風險等級較高的資產,售賣給公眾,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知情權極易造成侵害。比如,平台繞開投資者適當性及私募發行限制,向公眾推銷投資品種,近期爆發的廣東僑興債券違約事件,就是典型案例。再如,當前許多P2P平台的「多對多」集合標理財計劃,也難逃觸碰P2P網貸824新規禁止平台期限拆分、資產打包紅線之嫌。2016年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首次提出「穿透式」監管辦法。穿透式監管的原則執行有利於改善當前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與監管方式相對滯后之間的不協調,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地發展。其次,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權保護面臨大數據技術的嚴峻挑戰。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中介最大的區別在於,以大數據替代了傳統的風險管理和風險定價。金融消費者在獲取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同時,必須向平台提供各類個人信息。從而,平台對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與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的有效控制之間的利益衝突空前凸顯。近日發生的順風對菜鳥關閉數據共享介面事件恰是個生動的註腳。如何在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金融相關信息安全與隱私的前提下,實現大數據的合理利用與共享成為監管者必須關注的重點。誠然,《網路安全法》已出台,包括國務院《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金融監管文件也對互金平台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進行規制。但是,在界定互金平台權利邊界,規制平台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共享等的行為方面,仍然是個空白。究其根源在於,有關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上位法律缺乏基本框架。(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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