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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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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16)粵0106民初4476號李廣寧、劉國嬌: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李廣寧、劉國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4476號民事判決書:一、解除原告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告李廣寧、劉國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廣寧、劉國嬌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364664.93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7年1月10日,利息(含罰息)29131.23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罰息以本金364664.93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原告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對位於廣州市花都區望亭路15號6棟304房的房產以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受理費7000元、財產保全費2420元,均由被告李廣寧、劉國嬌負擔。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聯繫人:李旭珊、謝漫儀 電話: 020-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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