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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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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熊孩子」闖禍了,這次是自製弓箭,還是不小心射傷了一起玩耍同伴的眼球。因為肇事少年的父母拒絕賠償傷者後續治療的醫療費,發生在佛山順德均安沙頭的這起事故後來鬧上了法庭。昨日,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書,結合公安機關調解方案,法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擔50%責任,並判處肇事方父母一次性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5995.35元。危險:自製小木箭射傷兒童左眼原告一方提到,2014年1月12日,當時不滿9歲的原告小成(化名)與剛滿12歲的被告小曾(化名)在佛山順德均安鎮沙頭玩耍時,小曾用自製的弓箭射出的小木製箭,不小心射中小成的左眼球,致小成左眼受傷。小成回到家后,其父母發現他左眼受傷,當天晚上,就與被告小曾的父母曾某、李某一同前往醫院治療,曾某、李某當時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4500元,但之後曾某、李某就拒絕向原告賠償醫療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據悉,對於此案,佛山市順德法院於今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小成的父親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小曾及其父母經佛山市順德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0495.35元;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審理:小成達八級傷殘根據採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佛山市順德法院查明,在發現孩子被小曾用自製小木製箭不小心射中左眼球,致小成眼受傷后,當天晚上,原告前往中山市小欖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至2014年1月16日出院,住院4天,為此花費了醫療費7370.5元,同時小曾父親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4500元。當時出院的診斷為:左眼球穿通傷,角膜膜穿通傷,外傷性白內障,出院醫囑:繼續用藥,儘早進行手術。后小成還進行了多次後續治療。另外,原告於2016年12月5日還委託廣東經緯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鑒定,該所於2016年12月16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的損失達八級傷殘,為此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500元。佛山市順德法院還提到,2014年3月11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在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均安派出所簽署了調解協議書,協議如下:「1.雙方對原告的前兩次的總醫療費即23673.5元各自承擔一半;2.待第三次手術后再進行調解。」其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原告遂於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原被告各承擔50%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順德法院提到,原告認為小曾不存在故意侵權,應對事故的損失承擔一半的責任,法院則認為原告與小曾均為未成年人,其雙方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對其人身安全負法定照顧義務,被告小曾的侵權行為不存在故意,結合原、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調解方案及原告表示對涉案事故的賠償責任各自承擔一半,故該院酌定,原告與被告小曾對事故損失各自承擔50%的責任。而被告小曾的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即被告曾某、李某承擔。結合原、被告的過錯及原告的傷殘等級,法院對於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故被告曾某、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需向原告賠償損失160495.35元,由於被告曾某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4500元,故被告曾某、李某還需向原告賠償損失合計155995.35元。根據法院的缺席判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229.28元,也由被告曾某、李某共同負擔。 來自:廣州日報記者: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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