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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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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兩口發生爭執鬧分手 男方要求女孩退還6萬元彩禮遭拒同居后意外懷孕,男方付給女方6萬塊彩禮並辦了酒席,但雙方一直沒辦理結婚手續,半年後因多次發生爭吵女方跑回娘家,萬先生致電媒體:我們男方能要求女方退還禮金嗎?昨日,江夏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對此進行了解答。去年4月份,一外地姑娘和萬先生的兒子同居后意外懷孕,考慮到腹中孩子,雙方家長決定先辦婚宴,當時萬先生一家給了女孩6萬塊錢作為禮金,但兩人一直未辦理結婚手續。懷孕期間,女孩瞞著萬先生一家,獨自一人去做了流產手術,女孩的行為令萬先生一家感到不滿。 「結婚」后的半年多,兩人一直爭吵不斷,覺得性格不合。去年10月,女孩跑回了娘家,不願意再和萬先生的兒子生活下去。萬先生一家嘗試過挽回女孩,但對方心意已決,於是萬先生提出退還辦婚宴時付的禮金,不但遭到拒絕,對方還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其間兩家雖有多次協商,但一直都談不攏。江夏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育華表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從萬先生的陳述中可以看出,女方應該也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萬先生的兒子舉辦婚禮並共同生活的,雙方應該是有感情基礎的,目前女方可能是因為與萬先生的兒子發生了一些爭執而回了娘家。 徐育華建議萬先生的兒子先努力嘗試挽回這段感情,與女方重歸於好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雙方確實無法再共同生活,那麼萬先生這方可以與女方家裡協商退還彩禮事宜。如果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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