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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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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生活中,家裡偶爾有個急事,向朋友借個錢是常有的事。那麼萬一夫妻離婚了,這筆錢應該誰來還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那麼近日,在海寧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丈夫沉迷賭博欠下債務,離婚的時候妻子需要承擔債務嗎?事情是這樣的海寧人阿烈(化名)今年42歲,他平時沉迷於賭博,還曾因參與賭博被公安行政拘留。2014年8月11日,阿烈和同鎮上比他小12歲的東東(化名)結婚了。但是和東東結婚後,阿烈還是難改賭癮。在2015年的時候,阿烈在工作期間,為了籌集賭資,擅自處理掉了公司的車輛,被公司開除。之後,他仍不知悔改,2016年前後,阿烈向他人借款近50萬元。東東實在受不了阿烈的惡習了,幾次爭吵后,兩人於2016年10月辦理了離婚,分道揚鑣。今年年初,有一位張先生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他起訴稱,2016年9月,經他人介紹,阿烈向他借款7萬元,說是用來經營生意的,雙方對借款利率和逾期責任等作了明確約定。但借款后阿烈就玩了消失,所以張先生才起訴至法院,要求阿烈和東東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已經離了婚的東東,究竟要不要承擔這筆債務呢?法院是怎麼判的?庭審中,阿烈對借款事實表示認可,但說借款其實用於了賭博而不是做生意,且東東並不知情。東東表示前夫向別人借款自己根本不知道,只知道阿烈去外地參與賭博,輸了很多,阿烈的借款都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所以要求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今年6月底,海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張先生要求被告東東承擔共同還款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海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時,張先生對阿烈的家庭情況並不知情,事後催討時也未聯繫過東東。還查明阿烈長年有賭博惡習,曾被行政拘留,在本案借款發生前後,阿烈還向其他人借款共50多萬,結合阿烈和東東在借款前後家庭財產的變動情況,法院認定本案借款的真實用途系用於經營生意或使家庭生活得以受益的事實無法得以確認,故原告張某要求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法律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等。【具體範圍如下】(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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