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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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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課間時段,一名高中同學掄起板凳一招「凌空舞凳」,不慎擊中路過同學的面部,導致同學受傷,十級傷殘。事後,受傷學生將對方和學校一起告上法庭。楊某與喬某是西安市一所中學的高二學生,二人均未滿18周歲。2016年11月12日,楊某在課間嬉鬧時手持板凳,凌空揮舞,不慎擊中路過的同班同學喬某的面部,致喬某鼻部嚴重受傷。楊某及其母親隨即將喬某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喬某被診斷為鼻部皮膚挫裂傷、鼻骨骨折。之後,喬某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針對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喬某將學校、楊某及楊某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另外,法院查明,事發時正值周六,是該校組織學生補課期間。法院認為,楊某的侵權行為造成喬某損傷,喬某訴請要求楊某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此外,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其責任大小,是本案的一個焦點問題。依據法律規定,商場、餐館、學校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若損害來自第三人,則上述機構應當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補充責任,即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喬某的損傷是由楊某造成的,屬第三人侵權,且主要侵權責任由楊某一方承擔,學校對喬某的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那麼,校方是否存在過錯呢?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在周六假日組織學生補課,使學生在本應休息的時間裡置身於人數較多且相對公共的場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校學生受到損害的風險。此外,課間休息期間,學生追逐嬉戲本屬正常現象,但舉起凳子揮舞打鬧,致使他人受傷,構成傷殘,情節嚴重,說明校方對於學生的日常行為規範仍缺乏必要引導,未樹立正確的安全防範意識,造成此次事件,且事發當時未有校方人員在場監管,未及時制止損害發生,故校方對於喬某的損害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終,原被告雙方在承辦法官耐心細緻的勸導下調解成功,楊某一方承擔90%的賠償責任,校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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