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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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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 點擊上方 法治貴州 一鍵關注有法律問題可以隨時諮詢 近日,三穗法院成功審結該縣近年來首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據悉,唐某某於2012年來到三穗縣經營天津包子店至今。2014年開始,唐某某為了增加「包子」香甜度、膨鬆度,在三穗縣農貿市場榮某某經營的副食部購買含鋁的「香甜泡打粉」,添加在自己生產的包子、饅頭的麵粉中。2016年3月,唐某某違法行為被三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經檢驗,其生產的包子中鋁含量達到77mg/kg。 三穗法院經審理分析認為,唐某某明知「鋁」是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仍在生產包子、饅頭的過程中添加含鋁的「香甜泡打粉」並銷售,其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併當庭宣判。★ 法治百科 ★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一律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據行為特徵,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贊」是一種鼓勵,「分享」是一種快樂~法治貴州全心全意為大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長按掃碼即可一鍵關注貴州省青年法學會、貴州省法學會建設工程和房地產法學研究會 、貴州省金融業法律法規政策研究中心、貴州鈍初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信息中心 聯繫號碼:0851-86759748、189848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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