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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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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李楓(左)在微博指控郭敬明(右)涉嫌性侵的消息,一夜之間刷上熱搜。關於這件事,真相還在路上,結果卻只有兩種:指控是真的,指控是假的。無論哪一種,法律都有說法!1雙方當事人怎麼說?8月21日晚上8點,作家李楓在微博上發文稱,郭敬明對其性騷擾和性侵犯。當晚10點,郭敬明作出回應: 「1.完全捏造。2.已讓律師處理。 」今天早上,這篇《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閱讀量已經超過1800萬。李楓稱,我和他一起住,房間有兩張床,我們各睡一張。當天晚上他就來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尷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這樣相安無事了,我以為我的態度能夠讓他明白,結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噁心至極。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李楓認為,他已經對我構成了性騷擾和性侵犯。李楓還說,郭敬明的世界是一個淫亂的世界,他經常性騷擾、性侵犯簽約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職員,據我所知的就有五個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在我知道的人裡面,有一位,一個直男,一表人才,我很欣賞他,並且他當時有女朋友,有美好和穩定的生活,結果遇見這種事,他早已離職了,我為他感到可惜。2如果李楓所述屬實,那麼郭敬明是否涉嫌猥褻他人?在司法實踐中,猥褻他人的,視情節嚴重程度,面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關於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例如,近日大連一名22歲男子自爆學車期間被駕校教練猥褻。駕校教練徐升在陪學員練車期間,用口和手對其生殖器進行猥褻,時間大約10多分鐘。警方決定給予徐升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關於刑事處罰,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蘇州一名保安隊長劉某以喝酒聊天為由頭,將男下屬灌醉,而後採用撫摸生殖器等方式對多名男下屬進行強制猥褻,后多名受害男保安報警。今年7月,江蘇蘇州市吳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違背他人意志,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3有人問,郭敬明身高一米五左右,李楓身高一米八左右,兩人身高和體格相差懸殊,在這種情況下,郭敬明是否有可能強制猥褻李楓?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關鍵在於是否侵犯了被害人支配自己身體的意思自由,是否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包括使用暴力手段,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之不能反抗。使用脅迫手段,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之不能反抗。使用其他手段,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之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之後進行猥褻。換句話說,強制猥褻他人,不一定要使用暴力手段,還可以使用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級關係、職權形成的優勢地位等等。身高和體格的相差,並不是問題。不過,如果雙方互有利益需求,在半推半就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或者其他關係,那麼較難認定為強制猥褻罪,要綜合考量現場情形和被害人心態,判斷是否違背被害人的意志。這和強姦罪是類似的情況,只不過強姦罪是男性對女性實施的犯罪行為,強制猥褻是男性對男性,女性對男性、女性對女性、男性對女性都可以實施。根據李楓所寫,第一次的情況,「他就來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尷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這樣相安無事了」,是性騷擾,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第二次的情況,「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噁心至極」,細節交代比較模糊,需要有相關證據,才可能認定為強制猥褻。「想口交」,並不意味著實施了「口交」行為,這要看現場具體情形。李楓還說,他(郭敬明)經常性騷擾、性侵犯簽約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職員,據我所知的就有五個人。以上這些,都需要相關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像、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等,證明涉嫌強制猥褻。4即使有相關證據證明猥褻行為,是不是一定面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恐怕也未必。李楓2010年3月出版小說《燃燒的男孩》,4月和郭敬明在四川成都簽售。根據李楓所述,「性騷擾和性侵犯」就發生在成都簽售期間。也就是說,事情發生在7年之前。從行政處罰方面看,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一般是六個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 計算。也就是說,近六個月之內發生的猥褻行為,才可能會被行政處罰。從刑事處罰方面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條文,是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修改,2015年11月才開始實施,包括了男性。而此前的內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並不包括男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罪被害人也不包括男性。猥褻兒童罪被害人,僅包括不滿14周歲的男孩和女孩。也就是說,在2015年11月之前, 14周歲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性侵犯,難以找到救濟渠道。這一法律空白,一直遭受非議,在司法實踐中,只好「曲線救國」,如果被性侵犯的男子造成輕傷以上程度,那麼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使郭敬明真的在2010年猥褻李楓,如今也不能以強制猥褻罪定罪量刑。當然,如果郭敬明的強制猥褻行為一直持續到2015年11月之後,可追究其刑事責任。5如果李楓所述為「捏造」,或者李楓拿不出相關證據證明郭敬明猥褻行為,那麼郭敬明可以起訴李楓侵犯名譽權,或者到法院自訴其構成誹謗罪。今年10月1日之前,仍舊實行《民法通則》。10月1日起,實行《民法總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如果李楓所述純屬捏造,他的文章閱讀量超過1800萬,致使郭敬明名譽權受到侵害,郭敬明可以起訴要求李楓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如果郭敬明報警,警方調查后亦有可能治安拘留李楓。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此外,郭敬明也可以到法院起訴李楓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需要受害人本身去法院起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表現為針對特定的人,捏造並且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而李楓《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在微博上的閱讀量已經超過1800萬,轉發次數超過12萬次,如果內容為捏造,涉嫌誹謗罪。6一夜網路狂歡,仍未塵埃落定。人們需要真相,還是需要符合自己期待的真相?文〡藍天彬 來源〡東恆刑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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