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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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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記者饒俊華刷微信朋友圈已經成為網民每天的日常,大家習慣將自己的喜怒哀樂發到朋友圈。有人以為在自己朋友圈發發牢騷罵罵人,再刪掉就沒事了?非也。首府一母嬰公司老闆吳某在朋友圈,編造了一條「月嫂李蓮給孩子下迷藥」的信息,雖然刪除了,但仍被告上了法庭。月嫂李蓮想不到,自己只是幫同事說情,竟會遭到曾經老闆的報復。 49歲的李蓮沒有工作,一年前,在朋友介紹後到首府一家母嬰護理公司上班,從事月嫂的工作,她也加入了公司建立的員工微信群。 去年5月,和李蓮一起當月嫂的劉芳因家中有事,未能按時到僱主家上班,接到僱主投訴后,公司老闆吳某就在公司微信群立訓斥劉芳。看到其他同事都不敢吭聲,李蓮於是「站」出來說情。 吳某見居然有人敢「頂嘴」,這讓他很不滿,他在微信群里將李蓮也訓斥了一番,李蓮覺得老闆不講理,氣憤之下當天就辭職了。 「該月嫂趁主人不在,為安撫小孩入睡,在食物中下迷藥,這樣沒道德的月嫂沒人敢雇傭。」沒多久,李蓮卻無意中看到朋友圈吳某發的這條信息,配圖正是她的工作照片,這讓她憤怒不已,她馬上去找吳某理論,吳某自知理虧當場刪除了這條微信。 雖然微信從發布到刪除只有6個小時,但是,還是被不少同行看到,其他公司也不敢輕易雇傭李蓮。 今年1月,李蓮將吳某告到法院,稱其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共計2萬餘元,並要求恢複名譽公開賠禮道歉。 3月23日,記者從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吳某立刻停止侵害李蓮名譽權的行為,並在公司微信群及媒體上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駁回李蓮的其他訴訟請求。法官說法吳某行為已侵犯名譽權水磨溝區人民法院丁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是,吳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李蓮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經過調查審理,法庭認為吳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名譽權,但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吳某在沒有證據證明「李蓮背著主人給孩子下藥」的情況下,在朋友圈發布該內容的信息及照片,雖然很快刪除,但微信作為社交網路平台,傳播速度很快,其行為足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李蓮的個人品質產生負面評價,對她的名譽權造成了一定損害。 而名譽侵權主要有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本案中,吳某的行為符合此條規定。 另外,因李蓮沒有證據證明,吳某將其照片發布在朋友圈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其主張侵犯其肖像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你若能看見我,你就是我的讀者,是我的一切。我們尋找著最公正的事實,我們尋找著最精彩的新聞。你怎麼能,就只站在那看我?新聞爆料、活動諮詢、求助答疑:0991-2628119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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