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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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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5月16日在人大網官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6月4日。草案全文共計五章28個條文,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家情報工作的任務和體制機制,明確了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明確了國家情報工作保障,明確對國家情報工作的規範和監督。2016年12月1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首次審議了國家情報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明確了將在2017年6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國家情報法。以下為草案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草案)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情報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範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第三條國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國家情報工作整體發展,建立健全國家情報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領域國家情報工作,研究決定國家情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組織軍隊情報工作。第四條國家情報工作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以下統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任務分工,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密切配合。第六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第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對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第九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第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搜集、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利益的相關信息。第十一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在境內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參考或依據。第十二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公民應當為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協助,並保守秘密。第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十五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向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第十六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第十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檢驗檢疫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第十八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第十九條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對其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經費、資產實行特殊管理,給予特殊保障。國家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第二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適應情報工作需要,提高開展情報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一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執行任務,或者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的人員因協助國家情報工作,其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營救。第二十二條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公安、民政、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草案)》的說明一、立法的總體思路一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著眼於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國家情報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法律依據。二是總結國家情報工作的成功經驗,立足於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開展國家情報工作的實際需要,規定了國家情報工作的體制機制、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以及國家情報工作保障等內容。三是處理好與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的關係,做好與這些法律的銜接。二、草案的主要內容(一)明確國家情報工作的任務和體制機制。草案規定,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範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第二條)。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第五條)。(二)明確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草案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搜集、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利益的相關信息(第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在境內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提供情報參考或依據(第十一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向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享受通行便利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三)明確國家情報工作保障。草案規定,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對其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經費、資產實行特殊管理;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條)。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和有合作關係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予以保護(第二十一條)。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妥善安置(第二十二條)。草案還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支持、配合義務(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了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四)明確對國家情報工作的規範和監督。草案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十八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開展工作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第二十三條)。草案還規定了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第二十四條)。社會公眾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國家情報法草案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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