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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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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西南寧7歲幼童溺亡小區游泳池 家長被判擔責七成夏季是兒童溺亡事故的高發期,作為家長一定要做好監管的責任。去年5月份,在廣西南寧,一名7歲的兒童在小區游泳池內意外溺亡,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宣判家長擔責7成。法官認為,事發當晚,作為父母放任小英在門口自己玩耍,而門外有可自由上下的電梯,顯然監護人的放任行為致使孩子已經脫離或隨時脫離監護人可觀察、照顧、監護到的範圍。因此,黃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存在過錯。另外,法官認為,游泳池雖有圍欄圍起,但圍欄並沒有能將該泳池完全封閉;事發當晚泳池內的蓄水深度大約為1.1米,作為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業期內也應該隨時關注池內蓄水深度。作為管理者未充分考慮、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鑽爬圍牆到達泳池等安全隱患,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也存有過錯。法官表示,家長的責任和物業的責任誰更大的問題,綜合全案來評判,家長由於疏於管理是導致孩子走失的直接原因,孩子的走失加上游泳池的漏洞,所以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家長的責任比游泳池的管理方責任更大這起案件實在給廣大父母提了醒,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放手讓孩子成長,並非放任孩子不管,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出現意外,父母也應在其監護不力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作為遊樂設施的管理方,也應該為使用者排除安全隱患,創造一個安全的遊玩環境。(央視記者王潔沈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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