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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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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備考之新《行政訴訟法》19條 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備考要早早入手,日積月累才能在考試中一舉奪冠,華圖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備考之新《行政訴訟法》19條。助力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 第1條 《慈善法》新的行政訴訟法將從2015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2條 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範圍 第3條 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範圍 第4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5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焦點三:可口頭起訴 第6條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7條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8條 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第9條 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0條 行政首長出庭制度: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11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第12條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第13條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第14條 增加簡易程序:規定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法院審理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15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第16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並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 第17條 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原告的範圍: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第18條 加調解制度: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 第19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法條:3個月) 學海無涯,常識備考絕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們都可以耐下心來,在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取得一個滿意的成績!關於2017省公務員面試備考國家公務筆試必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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