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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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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紅爐磨坊」微信公號標識被判商標侵權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田珍祥)4月27日,消費者報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因認為北京紅爐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紅爐磨坊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糕點類商品包裝、店鋪裝潢、對外宣傳、淘寶網店、微信公號等處使用與註冊商標「紅爐」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害商標專用權,天津市紅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紅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將紅爐磨坊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紅爐磨坊字型大小及商業標識符合在先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微信公號中的「紅爐小店」標誌侵犯了「紅爐」商標專用權,判令紅爐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紅爐小店」,賠償紅爐公司及王先生3萬元。2005年6月,王先生申請了「紅爐」商標。2008年3月該商標經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餅乾(曲奇)、蛋糕、麵包等。自2004年起,王先生先後通過其經營的天津華萊士麵包坊、天津市靜海縣紅爐糕點經營部等經營麵包店鋪,並在淘寶、美團等網站開設名為「紅爐麵包坊」的網店。而紅爐磨坊公司自2002年8月21日成立,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服務、銷售食品等。自成立至今該公司一直使用該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法院經審理認為,紅爐磨坊公司成立於2002年8月,經營和納稅情況正常。「紅爐磨坊」是其企業字型大小,在經營過程中始終未變更,可以確認該公司至少自2003年4月以來一直以紅爐磨坊作為商業標識和企業字型大小使用,該標識經長期使用已構成未註冊商標。「紅爐磨坊」標識起主要識別作用的是「紅爐」二字,與「紅爐」註冊商標屬於近似商標,且服務範圍相同。綜上,可以認定紅爐磨坊公司將「紅爐磨坊」作為商標善意使用,已經在北京市範圍內具有了一定影響,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知名度和影響力明顯高於王先生註冊的「紅爐」商標。故對原告要求紅爐磨坊公司停止使用該商標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關於微信公眾號使用的「紅爐小店」標誌,法院認為儘管紅爐磨坊公司否認與該公號有關,但公眾號經營主體、認證信息、聯繫方式、經營場所與該公司均一致,且出現了「紅爐磨坊」商標,該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公號與其無關,故對此不予採信。沒有證據證明紅爐磨坊公司對「紅爐小店」標誌在先使用,該標誌主要識別部分為紅爐二字,與「紅爐」商標構成商標近似,服務類別相同,且前者系商標性使用。紅爐磨坊公司該使用方式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紅爐小店」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紅爐公司和王先生有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紅爐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紅爐小店」商標的侵權行為,同時,判令該公司賠償紅爐公司和王先生經濟損失2萬元、合理費用1萬元。一審宣判后,紅爐公司、紅爐磨坊公司代理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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