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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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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出國務工需提防「三類」陷阱當下,有不少農民工看上了出國打工、掙洋錢的活兒。然而,到了一個陌生的國度,很容易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難或問題。因此,打算出國務工者一定要從以下案例中汲取教訓,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出國務工手續,切莫因輕信「能人」、誤認簽證種類、合同內容缺失等損害自身合法權益。不相信所謂「能人」,選擇有出國勞務派遣資格公司 案例 奚某在中東某國打過工,這幾年掙了不少錢,因此,村裡人都很羨慕他。前不久,他提出可以帶人出國打工掙錢,保證每月有8000-10000元的收入。但在收取同鄉張某等人每人1-2萬元的費用後下落不明。說法 《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公司」是指商務部許可並持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的企業。出國打工絕不能盲目地輕信能人,要首先選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公司或其授權的公司報名,並辦理相應的出國勞務手續。因為,國家對外派勞務業務還沒有完全放開,只有經過上述公司才能對外簽訂合同,並向國(境)外派遣出國勞務人員。其他,都不符合規定。誤認簽證種類,持旅遊簽證不能出國打工 案例 李某開辦了一家諮詢公司,自稱專事勞務派遣,為他人出國打工聯繫國外業務,辦理相關手續。掙錢心切的劉某等37位農民工,先後交付數十萬元的費用才來到東亞某國。到達后,他們發現自己的出國簽證是旅遊簽證。根據當地法律,持旅遊簽證無法在當地務工。如果想在當地務工,需要辦理正規的勞務輸出手續,同時還需到當地勞工部辦理工作許可證。因為辦不了許可證,劉某等被迫回國,損失不小。說法 近年來,不少中介公司、勞務公司打著辦理勞務輸出的幌子欺騙勞動者,其實,它們根本不具備辦理勞務輸出的資格和能力。《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 申請辦理勞務人員護照時,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 經營公司出具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說明;(二) 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和填寫完整的《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三) 經營公司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複印件。公安機關依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受理勞務人員出國申請,並主要審查以下內容:(一)經營公司是否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二)出國勞務人員的身份資料;(三)出國勞務人員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從事對外勞務的中介機構,必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法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及商務部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或者《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具有勞社境准字型大小的《境外就業中介經營許可證》。為避免上當受騙,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了解核對其證照:(一)向當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外經處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了解;(二)向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外派勞務人員投訴機構了解;(三)在商務部官方網站了解。 關注出國打工條件,「三類合同」內容要一致 案例 某國際合作公司委託某地外貿局下屬一「勞務輸出公司」在內地招用了60名勞務人員去遠東做木工、瓦工。首批34名出國打工者到達目的地后,被安排住在當地一家四面透風且還沒裝修好的啤酒廠里。當地氣溫零下三四十度,加上生活條件差,他們不僅挨餓受凍,還光幹活拿不到錢。最後,因簽證過期被限期離境。此後,還因合同約定不細,討要工錢遇到了麻煩。說法 出國務工涉及「三類合同」。勞務人員和經營公司簽訂的合同叫《外派勞務合同》,和外國僱主簽訂的合同叫《雇傭合同》,這兩份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和經營公司與外國僱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基本一致。不能與沒有提供經營公司的委託書複印件、經營公司與外國僱主簽訂的合同複印件的代理單位簽訂《外派勞務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有下列內容:工作地點、工作種類、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交通、生活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女工和特殊工種勞動保護條件、糾紛和爭議處理、工傷亡事故處理等。出國后,外國僱主除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外派勞務協調機構即對外工程承包商會規定的最低標準)和加班費外,一般情況下,還應負擔以下費用:伙食、住宿、煤氣和水電費、上下班交通費、所得稅。醫療保險和人身傷亡保險、出國和回國的機票、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僱主向當地政府交納的保證金等。 出國務工出現矛盾糾紛,要積極維權和自救 案例 農民孫某等人一到南亞,就被老闆扣了護照,整天在工地打黑工。工作數月,老闆還沒有給他們辦工作許可證的意思。至於當國中介承諾的他們一個月可得到數萬元人民幣的工資,更不值一提。多虧他們出國務工前接受過短期培訓,掌握了當地一些語言和法律常識,到大使館求助后才被解救回國。說法 在國外工作,難免遇到一些問題。如僱主沒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設施、拖欠工資、加班費,甚至存在打罵人現象。發生這些情況時,務工者可以通過如下辦法保護自己。與僱主的矛盾,可以根據和僱主簽訂的《雇傭合同》與其交涉,也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反映。當然,也可以向經營公司及經營公司反映,由他們根據《對外勞務合作合同》與僱主進行交涉。如果與經營公司之間發生糾紛,可根據《外派勞務合同》協商解決,或按照國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通過自己或經營公司均無法解決的,可向我駐在國使(領)館或者代表機構反映並尋求幫助。(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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