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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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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被發現后,竟採取捆綁屋主雙手、持匕首威脅等方式搶劫財物。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某某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鄭某某生於1996年,國小文化, 2016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鄭某某夥同張某某(未滿14周歲)來到重慶市南川區水江鎮水河村6組,破窗進入被害人韋某某的家裡欲盜竊財物,二人在韋某某的卧室盜竊時被其發現,二人便採用捆綁雙手、持匕首威脅等方法,逼迫韋某某吃下兩顆藥丸,以達到讓其入睡的目的,二人以為韋某某入睡后,在韋某某屋內翻找到四包紅旗渠牌香煙(未鑒定,價值約10元),隨即逃離現場。 2016年10月27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某某犯搶劫罪,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盜竊為目的,入戶后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和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依法數罪併罰。 據此,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於日前作出判決:被告人鄭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加上原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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