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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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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表首份《證監會監管通訊:上市公司》,闡明證監會如何就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事宜履行其某些職能,當中包括保障廣大投資者和遏止非法、不誠實及不正當的市場行為。當中說明,為應付不斷轉變的市況及風險,證監會現正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在較普遍的情況下)《證券及期貨條例》採取措施,及早介入嚴重個案,以執行法定目標,相信行動可增強執法工作的效力,使本會得以追究違規者的責任、尋求補救方法及阻止失當行為。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 6(2)條所載列的一個或以上的理由,對任何上市申請提出反對,或根據該規則第8條指示聯交所暫停上市公司股份的買賣。有關《通訊》又說明,證監會對某事項作出查訊時,如覺得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1)條所載的其中一項理由,便可能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冊及紀錄。這項權力補充該條例第182條,而該條賦予證監會較為一般性的權力以進行調查。(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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