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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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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在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會以2782票贊成30票反對,通過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表決通過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文件。剛剛閉幕的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隨著民法總則的施行,民事法律制度步入了一個新時代。△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民法傳入不過百餘年的時間,清末才從日本引進「民法」一詞,梳理民法百年變遷史,我們發現這其實就是一部法律的進步史。「民法」一詞源於羅馬法中的市民法,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萬民法與自然法的區分。在歐洲法典化運動中,先後產生了《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在對《法國民法典》的引進中,日本學者錯誤地將「市民法」一詞翻譯為「民法」,清末變法由學者直接抄自日本,譯作今稱。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之所以沒有產生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法,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自漢代以降,統治者皆以「三綱五常」作為維繫社會秩序的主要依據,君權、父權和夫權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西方近現代民法所倡導的人格平等、私權神聖等原則缺乏相應的制度土壤;二是古代立法都採取「民刑合一」的原則,有關戶役、田宅、婚姻、錢債等民事關係的條文大都與刑法條文一道存在於同一部法典之中,且以刑事規範居多,缺乏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典。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老百姓間的民事關係日顯複雜,舊法已不能適應社會變革帶來的新問題,制定一部符合社會需要的、體系化的民法典被清政府提上了議事日程。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清廷民政部根據「預備立憲」的諭旨奏請釐定民律,正式開始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編撰。九月,清廷任命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訂法律大臣,參照各國成文法,同時兼顧本國民情禮教,著手制定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根據沈家本的提議,清政府延聘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志田鉀太郎等人為顧問,參與起草民法典。松岡義正等人以德日民法典為藍本,同時吸收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和立法成果,起草了民律的總則編、債權編和物權編,其後的親屬編和繼承編則由法律館和禮學館共同編訂,作為妥協的產物,這兩編仍沿用舊律,恪守的禮教民情。宣統二年(1910年)十二月,民律草案條文稿完成。第二年在條文稿的基礎上增加了註釋,至此,《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稿,由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上奏朝廷。但由於辛亥革命的突然爆發,這部法律根本沒來得及審議,當然更談不上頒行了。△主持編訂《大清民律草案》的晚清法學家沈家本由於清末時局動蕩,民律草案未能頒布施行,但作為民法現代化的開端,這部民律草案確立了民法法典化的編纂形式,為之後的《民國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法》制定打下了有益、堅實的基礎。 民國時期的民法民國成立后,北洋政府在借鑒西方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民國民律草案》,這部法典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於1925年至1926年間編纂完成。但由於當時軍閥混戰,這部民律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成立了立法院,由胡漢民任院長,林森任副院長。1929年1月,立法院指定傅秉常、史尚寬、焦易堂、林彬、鄭毓秀組成了民法起草委員會,並聘請司法院院長王寵惠、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及國外法律學者作為顧問,開始起草民國民法典。△南京政府立法院長胡漢民在制定過程中,民法起草委員會採取了分編起草、分別通過的方式,即按照總則編、債權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的順序,分別制定頒布實施。據史料記載,民法總則編經國民政府1929 年5月23日公布,定於1929年10月10日施行;債權編於1929年年11月22日公布,1930年5月5日開始施行;物權編於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 年 5 月 5 日與債權編同時開始施行;親屬編於1930年12月6日公布,繼承編於12月22日公布,兩編均自1931年5月5日同時開始施行。自1929年1月29日民法起草委員會成立,至1930年12月22日民法全部公布完畢,整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用時不到兩年。《中華民國民法》是歷史上第一部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由於受到西方「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的影響,這部民法典較之以前的民法在平等方面有了一些突破性的進步。《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和體現出來的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傭人與受僱人的平等、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權人與佃權人之間的平等,內容非常廣泛。當然,這些所謂的平等大都還局限在理論層面,對於當時司法的黑暗和腐敗在許多資料和書籍中都有記載,在此就不再贅述了。1949年後,新政權發布文告,廢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內的國民黨政府頒布實施的法律,至此,《中華民國民法》在大陸地區壽終正寢。新的民法典新民法典的編纂之路極為坎坷,1949年以來,曾四次啟動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但都因種種原因而未獲成功。1954年,隨著新第一部憲法的誕生,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但隨之而來的「反右」運動使得民法立法工作不得不停止。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議程。1964年7月,民法草案「試擬稿」出爐,但由於不久以後「文革」爆發,立法工作再度被擱淺。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起草民法典工作第三次被提上立法日程。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專門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組,由各相關部門和高校民法學專家組成,楊秀峰任組長,陶希晉任副組長,著名民法學家、西南政法學院民商法學教授金平被任命為「民法起草小組所有權分組」負責人。據金平回憶:「經過大家十個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草擬出了一個民法草案『試擬稿』。在廣泛徵求意見之後,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民法草案的第四稿。」△著名民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資深教授金平當時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對許多問題還存在著爭議,大家認為一下子制定一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的時機還不成熟,所以當時研究了一個思路,叫作「零售」的辦法,也叫「各個擊破」,就是把民法典中所包含的內容通過一部部單行法律的形式先制定出來。△主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彭真委員長在這個思路指導下,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決定,先針對現實生活中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一個民法大綱。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後來立法機關又先後出台了擔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為編纂民法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1986年4月2日,出席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代表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典草案。由於民法典所涉內容繁雜,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等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也因此提上日程。2015年,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民法典編纂已列入調整后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法工委正在抓緊開展研究起草工作。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經人代會表決通過,民事立法工作至此掀開了新的篇章。本文作者 王斯琪歡迎關注「文史e家」(wenshiyijia2016)喜歡今天的內容嗎請給我一個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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