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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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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吳中法院集中宣判販毒案 從2016年至今,吳中法院共審結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品犯罪案件33件,42人獲刑。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為震懾毒品犯罪,昨天下午,吳中法院對兩起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公開集中宣判。主審法官介紹,當前毒品犯罪以無業人員為主,以販養吸現象突出,全社會禁毒鬥爭形勢嚴峻複雜。 販毒14克獲刑8年 2016年11月期間,徐某在吳中汽車站附近轉悠,先後兩次通過陳某向吸毒人員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合計14克,主要通過微信轉賬和收紅包的方式收取錢款。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3500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持毒52克被判7年 2016年10月20日,吳中公安分局民警在處理其他案件時,發現甪直鎮一處公寓有吸毒人員居住。當天下午,民警突擊前往該公寓檢查,查獲疑似毒品的固體可疑物9包及吸毒工具冰壺等物,並現場檢測了居住於此的90后女子周某的尿液,結果顯示,她的尿液呈陽性。經送檢,其中8包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凈重為52.1克。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2.1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刑法》第348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張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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