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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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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店21天賣「拍黃瓜」「青椒皮蛋」等冷盤,賺了139元,招來一張行政處罰1萬元的告知書!近日,廣州黃埔區一間火鍋店因超出許可範圍售賣冷盤,被通知行政處罰1萬元並沒收139元違法所得。(7月26日《南方都市報》)冷盤也是菜,飯店能燒熱菜,那也可以拌冷盤,不存在衛生安全問題,這是很多人的常識認知。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每家飯店在賣熱菜的同時,都會賣冷盤,很少被處罰。火鍋店賣「拍黃瓜」等冷盤,只賺了139塊錢,結果被罰了1萬元,這就在情理上讓人無法接受,覺得是執法部門在刁難火鍋店。但是,從法律角度說,火鍋店賣「拍黃瓜」被罰並不委屈、並不冤,職能部門完全是依法行政,算不得是權力蠻橫的刁難。雖然在吃貨看來,飯店燒熱菜安全,那麼涼拌菜也不會有問題,這跟家裡做飯沒有區別。但在法律層面,卻有著不同的要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也規定,「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食品分裝操作的,應分別設置相應專間」,「冷盤間、裱花間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專間內應使用專用的設備、工具、容器,用前應消毒,用后應洗凈並保持清潔」。當火鍋店不具備這些條件時,那麼就不能製作、銷售冷盤,領取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範圍也就無法包括冷盤。因為這存在食品安全衛生風險,即使這種風險很低。再者,火鍋店可以向食客銷售哪些菜品,以及能不能賣「拍黃瓜」等冷盤,關鍵要看火鍋店領取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明確的經營範圍。火鍋店領取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上明確寫了經營產品不包括冷盤,而依然製作、銷售「拍黃瓜」等冷盤,這顯然是一種超出許可範圍的經營行為,這一點當事火鍋店恐怕心知肚明。因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根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這個角度說,火鍋店違規賣「拍黃瓜」罰款1萬元,這個罰款力度顯然並不高,已經考慮到情理情節在內。食品安全無小事。火鍋店等飯店,既想賣熱菜,又不想丟掉冷盤的利潤,那麼就應該依法配備製作冷盤的人員、操作間等,為食客提供安全衛生的冷盤。另一方面,職能部門對食品安全的監管,不能簡單的看有沒有超過經營範圍,重點要放在食品安全衛生上。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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